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竇樹華透露了2021年依法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部署。
竇樹華介紹,今年將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檢查,并開展專題詢問。嚴格對照法律規定逐條檢查,找準影響法律實施的難點堵點,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垃圾分類制度落實,嚴格禁止洋垃圾進口,推動醫療廢物和醫療垃圾、農業廢棄物、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
一、危險廢物
1、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要求
(1)“四防”:防風、防雨、防曬及防滲漏。防風必須有實體墻;防雨、防曬必須有屋頂且具備一定的隔熱避光能力;防滲漏,一般需要地面刷環氧地坪及設置圍堰、地溝,量少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托盤放置在危險廢物下方。
(2)“三分”:不同類的危險廢物須分區貯存;危險廢物必須和生活垃圾分開;危險廢物必須和一般固廢分開貯存。①在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外,張貼標牌、危廢信息公開欄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②危險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并在對應區域張貼標識。③危險廢物必須進行包裝(袋裝、桶裝)每一個包裝桶(袋)均須張貼危險廢物標簽。
④現場必須有危險廢物出入庫臺賬。
⑤特別注意:如貯存危險廢物有明顯的揮發性氣體產生,則必須做好廢氣收集凈化工作。
危險廢物標簽及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2、危廢規范化管理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有:
(1)危廢管理計劃未報生態環境局備案;
(2)年內未組織應急演練或未留存演練相關資料;
(3)危廢貯存場所防治責任信息、標識和標牌未張貼或張貼不規范;
(4)危廢貯存場所分區標識不明顯,不同危廢未做到分類存放、或分區間隔不明顯;
(5)危廢貯存場所“四防”措施不到位,如場所地面未做硬化及防滲處理,貯存場所無圍堰或圍墻,環氧地坪有磨損,防滲效果不佳;
(6)危廢管理臺賬信息不完整、部分信息填寫有誤等。
3、企業的法律責任
產生危廢的企業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固廢監管的重中之重,在“新固廢法”中涉及到的責任最多,涉及8條紅線:
(1)不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最高罰100萬元;
(2)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最高罰100萬元;
(3)將危廢提供或委托給無證者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4)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刑期7年;
(5)未按規定填寫轉移聯單最高罰100萬元,擅自轉移危廢要行政拘留;
(6)運輸危廢需遵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7)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最高罰100萬元;(8)污染擔責,造成重特大污染環境事故,負責人年收入50%要交罰款。
二、一般固體廢棄物貯存場所的要求
(1)不得露天堆放。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3)張貼一般固廢貯存場所標牌。
(4)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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