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廣州市政府14屆129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廣州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勵公共機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開展節能改造。
《辦法》規定,節能項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機構應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相關節能標準和節能效果須由市節能監察機構或該機構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認定。
《辦法》提出了節能服務公司公開征集遴選制度。同時,為了鼓勵公共機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開展節能改造,《辦法》還規定,按照合同存續期內產生的節能量折算標準煤,分三檔對公共機構進行一次性財政補助:節能量不超過100噸標準煤的,補助 5萬元;節能量超過100噸(含100噸)標準煤但不超過200噸標準煤的,補助10萬元;節能量超過200噸(含200噸)標準煤的,補助15萬元。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總經濟師周青峰表示,節能是個系統工程,全市公共機構所占的能耗量并不大,主要是工業和交通,“此舉主要是示范和導向作用,推動整個社會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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