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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草案)》近日提交浙江省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規定,符合節能管理的“綠色建筑”,將享受到稅費的優惠政策。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丁狄剛介紹,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總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可再生資源和新能源的推廣應用,倡導城市建筑綠色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完善立法加強節能降耗管理
制定《杭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既是加強節能降耗管理的現實需要,也是杭州市貫徹國家和浙江省新近立法的需要。
在國家立法層面,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國務院頒布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201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通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上位法的出臺為杭州市民用建筑節能地方立法提供了框架和指導。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杭州就制定了《杭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確立了建筑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該辦法的實施效果已顯現出來,根據管理實際,對制度進行修改完善,并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可以提升規范的效力等級,增強制度剛性。
杭州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圍繞建筑節能適用性和經濟性、條例適用范圍和剛性、建設單位節能評估、明示節能信息等問題提交了審議意見。
杭州市人大城建環保委認為,草案規定了建筑節能工藝目錄管理相關內容,以外墻保溫為例,自2005年推廣以來,仍未出現真正可靠的材料,大多材料耐用性不達標,不僅節能的效果大打折扣,還產生大量后期維修成本,客觀上導致了更加不經濟的后果。因此,建筑節能的應用和推廣應充分考慮適用性和經濟性,認定杭州市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推廣目錄和限制目錄應嚴格把關,對進入推廣目錄的必須實施動態跟蹤,收集使用反饋,建立優勝劣汰機制。
專項資金獎勵節能建筑項目
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法律責任和附則。
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八條規定,草案結合杭州實際對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制度作了具體化規定,并對專項資金的用途作了明確和細化。
草案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專項用于獎勵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示范項目,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研究、推廣和應用,綠色建筑的示范、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研究開發,建筑節能技術標準研究與編制,民用建筑用能監測系統建設。
減少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
根據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規定,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和節能審查為法定事項,且節能評估文件作為申請節能審查的材料之一,節能審查為建設單位辦理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但以上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民用建筑節能評估的具體對象與節點。
為了減少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草案規定了需要編制節能評估報告的對象,同時對節能評估和審查進行細化,規定節能評估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完成。如此,建設單位可以在辦理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時,同時辦理節能審查。建設單位憑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民用建筑節能審查意見書辦理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