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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的突發性水資源污染事故的應急決策主要分為兩部分:事前應急決策和事后應急決策,所有決策行為組成了突發性水資源污染事故的應急決策系統。但是我國還沒有一個綜合全面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應急處理預案。如何應對突發性水資源污染事件,我國只有原則性要求,而沒有做出詳細規定,主要體現在:
1.對突發性事故的種類沒有詳細劃分,對應對突發事件缺乏技術支持(包括技術導則、技術設備等)。
淺析我國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
2.我國水源地的管理部門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門管的、建設部門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門管的;同時我國水源工程設施管理與水源地的水質管理分離、水量調度與水質管理分離、原水管理與城市供水系統管理分離。在這樣的管理分割和分離的狀況下,如果出現突發性事件,牽涉部門多,應急反應將大打折扣,統一行動艱難。
3.我國飲用水水源地總體狀況及其供水系統未開展全面評估。過去對水源地的評估雖然至少包括水質狀況的評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評估,但是這兩個方面沒有聯系在一起,評價的結論往往是針對正常工作狀況,對應急反應能力部分還不夠詳細具體,特別是輸水管網、原水處理和配送系統,甚至廢水處理系統的評估,幾乎近于匱乏。
4.缺乏對總體水資源狀況(水質狀況和工程安全的評估)及其應急能力的全面評估,特別是關于突發情況下的數據資料幾近匱乏,從而導致應急保護信息不完整、決策信息不足。
二、美國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管理的特點
美國是較早認識到城市飲用水源突發污染危害并迅速開展相關應急管理研究和實踐的國家,早期的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學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義襲擊也成為了飲用水源的威脅之一。美國突發性水污染應急管理的特點表現為:
1.在應急管理的法律體系方面,《安全飲用水法》、《清潔水法》、《國家緊急狀態法》和《反恐法》中詳盡的法律條文為飲用水源突發污染應急管理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這些法律對應急管理各個主體和環節的規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與相鄰政府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充分保障了突發污染應急管理的有效實施。
2.在應急管理的組織機構方面,國土安全部、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環保局之間建立了詳細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組織協調和負責機制。根據應急預案,各種危機的應對按照文件規定自動執行、升級和處理,不需要各級政府的簽字,省去了復雜的文件傳輸、批準等過程,提高了應急效率。
3.在應急預案的實施中,大量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實現了各個組織之間的信息及時溝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術與現代監測設備的結合,還實現了對突發污染的及時監測、預警和評估,為應急行動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應急預案的專業研究上,各個大學和研究機構積極參與相關的風險管理和應急預案的研究及實踐,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結合成為研制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趨勢。
5.在應急管理的資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國政府的財力保障外,還通過政府、非政府組織、公眾三者分擔的形式,構建起了一個多層次社會資金保障體系,如依據《綜合環境應急、補償和責任法》建立的“超級基金”就為處理突發污染事件提供了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