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問題是我國中小EMCO發展的主要障礙
目前融資問題已成為合同能源管理(國外簡稱EPC,國內簡稱EMC)項目的實施主體,即節能服務公司(國外簡稱ESCO,國內簡稱EMCO),特別是中小EMCO在我國發展的主要障礙.。究其原因是因為中小EMCO很難通過傳統擔保方式獲得融資。
傳統擔保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借款人所提供的擔保物的價值和確定性;而且擔保權主要體現為對擔保資產的控制,即未經貸款人的許可,借款人不得處分此擔保資產。而EMC項目融資的特性并不符合傳統擔保的這些擔保標準,具體原因是:
(1)中小EMCO成立的時間一般不太長,注冊資本較小、規模小、經營穩定性差、財務制度不規范,這些導致了中小EMCO在銀行貸款審核過程中的信用評級較低:
(2)中小EMCO一般都是技術型企業,自身無法提供大量如土地、建筑物等價值大且風險小的資產;
(3)EMC項目不像一般的建設項目能形成有效的抵押物,而且EMC項目的運營一般有一個較長的周期,運營之前其商業價值難以確定,而在運營時,資產價值又隨項目的運營不斷調整;
(4)如果將EMC項目資產作為傳統擔保的擔保物,中小EMCO對EMC項目的處分權就會受到限制,那么勢必會影響中小EMCO的主要還款來源——EMc項目未來節能效益的取得。
傳統擔保與EMC項目融資之間的這些不適應性,導致中小EMCO很難通過傳統擔保解決其融資難題,而浮動抵押所具有的特性卻與EMC項目融資有著天然的契合性,從而可以很好地解決中小EMCO的融資難題。
2.浮動抵押與EMC項目融資的契合性分析
2.1浮動抵押概述
2.1.1浮動抵押的內涵
浮動抵押制度源于英國衡平法,是指抵押人以其現有的或將來可能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為其債務提供抵押,抵押期間抵押人在正常經營范圍內可自由處分抵押財產。在特定事件p]發生時,浮動抵押結晶(crystallization)轉變為固定抵押,抵押權人有權對結晶后的抵押財產進行優先處置。
2.1.2浮動抵押的特征
與其它擔保方式相比,浮動抵押有以下特征:
(1)浮動抵押標的物的廣泛性和集合性
浮動抵押標的物的范圍很廣,可以是有形和無形財產,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也可以是現在和將來的財產,同時浮動抵押人也可以將其擁有的財產作為一個集合體設定抵押,這種“集合性”不是數學上的簡單相加,而是一種物與權的集合。
(2)抵押人的自由處分權
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抵押人可以自由處分抵押財產。這一特征,是區別于其它擔保方式的最顯著特征。
(3)浮動抵押標的物的浮動性
隨著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抵押財產自動流出或流入標的物的范疇,而標的物的整體價值也隨之上下浮動,其形態也不斷發生變化。
(4)浮動抵押性質的可轉化性
當特定事件發生時,浮動抵押結晶轉化為固定抵押,抵押財產也從浮動轉為靜止狀態,此時浮動抵押權人有權對結晶后的抵押財產進行處置以實現優先受償。
2.2浮動抵押與EMC項目融資的契合性
從以上的闡述可知,浮動抵押的特性與EMC項目的資金需求量大、運行周期長、未來節能收益依賴、項目不運行難以產生收益等特點有著天然的契合性,因此本文認為,將浮動抵押應用于EMC項目融資中,必能切實解決中小EMCO實施EMC項目的融資難題,實現中小EMCO和銀行利益的雙贏。
2.2.1浮動抵押對中小EMCO的益處
(1)浮動抵押標的物的廣泛性和集合性,實現了中小EMCO融資能力的最大化
中小EMCO可以將EMC項目的土建工程、節能技術專利、應收賬款以及節能設備和項目未來的效益作為集合物設立浮動抵押,實現中小EMCO融資能力的最大化,增強銀行的融資信心。
(2抵押人的自由處分權,保證了中小EMCO的正常經營
浮動抵押最顯著的特征是抵押權人不得干涉抵押人在正常經營中對抵押物的自由處分權,“正是借此自由色彩濃烈的優勢,浮動抵押制度獲得了巨大的生命力,”圈也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中小EMCO的正常經營,繼而保障了還款的主要來源——EMc項目未來節能效益的產生。
(3)浮動抵押權實現時間的遞延性,滿足了EMC項目的長期資金需求
EMC項目從能源審計f節能診斷)到與用能客戶分享節能效益是一個充滿風險的較長的過程,而且EMC項目在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各有不同,總體是初期需求較大,后期隨著節能效益利潤的回籠而需求相對穩定,因此需要資金的長期支持。
浮動抵押性質的可轉化性意味著浮動抵押貸款持續時間的長短取決于特定事件的發生,這就促進了中小EMCO維持EMC項目相對良好的經營狀況,避免特定事件的發生,就可爭取到銀行信貸資金的長期貸款。
(4)浮動抵押設定手續的簡便,有利于中小EMCO融資效率的提高
中小EMCO和銀行只要達成書面浮動抵押協議,浮動抵押即可成立;登記時無需將抵押財產的各項財產逐一登記、逐一界定:同時中小EMCO和銀行對于抵押財產的自動流入或流出也無需做變動登記,這極大地提高了中小EMCO的融資效率。
2.2.2浮動抵押對銀行的益處
(1)浮動抵押的接管人制度有利于實現銀行的抵押權益
在項目融資中,因為項目融資的高負債性和有限追索性,項目公司往往需要將項目整體資產作為浮動抵押的標的物來增強貸款人的融資信心,而且浮動抵押的實現一般也是采取任命接管人的方式。
從本質上說,EMC項目融資屬于項目融資的范疇。EMC項目所需資金數額巨大,以項目未來節能、效益為主要還款來源,而EMC項目的實施主體EMCO特別是中小EMCO無法為巨額貸款提供足夠的擔保資產。美國金融會計標;隹局(FASB)定義項目融資:“一種重要資本項目融資,貸款人主要關注的是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現金流量和收益以及作為貸款擔保的項目資產價值。項目公司的一般
信用通常不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該公司沒有其他資產或者貸款。”由此定義可知,EMC項目融資就是一種具備高負債性和有限追索性的項目融資。
因此在EMC項目融資中,中小EMCO為增強銀行的融資信心,也需將整體EMC項目資產(包括土建工程、節能技術專利、節能設備和項目未來節能效益等)作為浮動
抵押的標的物,而且對于浮動抵押的實現也適宜采取任命接管人的方式,除了EMC項目融資設立浮動抵押的標的物形式符合采取任命接管人方式的前提條件即浮動抵押的標的物宜是抵押人的整體資產,更為重要的原因是:
如果銀行對于EMC浮動抵押融資項目采取傳統實現方式即通過出售、轉讓或拍賣實現抵押權的話,一般遠遠不能彌補其損失。由于EMC項目的特定財產只占極少份客員,EMC項目的大多數財產若不能進行運營,價值將非常有限。就以EMC項目投入資金較大的節能設備來說,若不投入EMC項目的使用,出售、轉讓或拍賣所得的價值很少,完全無法彌補銀行的損失。
而采取任命接管人的方式,銀行可以剝奪中小EMC0對整個EMC項目的經營權,由間接投資者變為直接投資者,并通過接管人對EMC項目的繼續運營獲得可觀的未來節能效益,這對銀行實現抵押權極為有利。
(2)有利于銀行拓展優質中小EMCO客戶群,實現穩定發展
在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銀行亟需不斷調整信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貸款主體范圍。如前分析,中小EMCO是比較適合將EMC項目采用浮動抵押方式融資的,因此通過浮動抵押,銀行可以將眾多中小EMCO成為其信貸業務的主力軍。作為新興產業,中小EMCO市場資源相當豐富,發展潛力巨大,必將成為銀行調整結構、增加競爭力、實現穩定發展的戰略選擇。銀行可以優
先考慮前景良好和將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節能效益的EMC項目,有利于拓展優質中小EMCO客戶群,實現穩定發展。
(3)EMC浮動抵押融資項目中,銀行無需擔心中小EMCO濫用自由處分權
如前文所述,“浮動抵押制度的核心在于抵押人可自由處分抵押物,抵押權人對已為正常處分的抵押物無追及權利。但此種無追及效力的表現,完全可能造成抵押人實質擁有的抵押物減少,使抵押權人可能蒙受擔保價值減損的不利,導致浮動抵押權的實現存在較大風險,這亦是當前金融機構不敢輕易接受浮動抵押的最根本原因。”因此抵押人對自由處分權的濫用,是抵押權人最為擔憂之處。
但在EMC浮動抵押融資項目中,銀行無需擔心中小EMCO濫用自由處分權,將價值較大的資產惡意轉移。以占資產投入比例較大的節能設備為例,節能設備在EMC項目運營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若中小EMCO將節能設備轉賣,就意味著整體EMC項目的瓦解,,相應也就無法產生未來節能效益,在項目經營良好的情況下,未來節能效益的價值是遠遠超過轉賣節能設備的價值的,中
小EMCO若將節能設備轉賣,根本是得不償失,因此銀行無需擔心中小EMCO會濫用自由處分權。
3.結語
資金短缺是中小EMCO實施EMC項目的重大難題,主要是因為傳統擔保與EMC項目融資之間的不匹配,而浮動抵押的特性卻與EMC項目融資有著很強的契合性,將浮動抵押與EMC項目融資相結合必能實現銀企雙贏,切實解決中小EMCO的融資難題。但目前我國浮動抵押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如浮動抵押的標的物范圍過于狹窄,浮動抵押的結晶事由規定有待細化,未引入限制性條款和接管人制度,等等,嚴重影響了浮動抵押功能的發揮。本文建議,我國應借鑒國外立法程序,進一步完善浮動抵押制度,使之更好地融入EMC項目融資,從而推動和促進我國節能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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