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水污染,節約水資源,促進水資源綜合利用,逐步實現城鎮污水資源化,市住建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并通過了《臨沂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于本月22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中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主管部門的職責,并規定凡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等;房屋建筑總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過200立方米的居住小區;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建筑、企業或工業小區,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對符合條件的已建成建筑,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組織補建中水設施。未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成項目不按規定整改、擅自停用中水設施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核減與中水水量相當的計劃用水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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