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支持環境保護和促進節能減排,充分發揮稅收調控功能,增加或降低能源資源的使用成本,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國家初步建立了促進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的稅收體制,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這些稅收政策按照調節的方向分為鼓勵類和限制類兩類措施。鼓勵類的稅收政策主要是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能源節約、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加強環境保護等。限制類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將開采、消耗不可再生能源資源納入稅收調控范圍以及對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生產提高稅負等方面。
一、我國現行鼓勵類的稅收政策措施
(一)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1.對風力發電、垃圾發電、部分水力發電、小水電和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
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經批準的,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條件的水力發電新建項目、核電站新建項目、風力發電新建項目、海洋能發電新建項目、太陽能發電新建項目、地熱發電新建項目等公共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促進能源節約和降低排放
1. 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應符合的條件進行了明確。
2. 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3. 對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
4. 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從2008年9月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5. 對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征收車輛購置稅。
6. 對東北地區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政策。
(一)鼓勵資源綜合利用
1. 從1995年至今,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分別給予了增值稅免稅、減半退稅和全額退稅的優惠。享受優惠政策的產品包括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特定建材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以摻有廢渣的原料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沼氣。以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再生水、以廢舊輪胎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等,上述政策,促進相關廢棄物的資源利用,減少了廢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2. 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以農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具體包括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碳棒、沙柳箱板紙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2006年至2009年,退稅比例為100%,2010年退稅比例為80%。從2011年1月1日起又延續了此項優惠政策,退稅比例仍按80%執行。這促進了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加工材、小徑材、農作物秸稈和蔗渣的資源化利用,也解決了上述農林剩余物廢棄后對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
3. 對煤層氣抽采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對煙氣脫硫生產的二水硫酸鈣等副產品減免增值稅。
4. 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 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二)鼓勵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1. 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2.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 對企業開發節能減排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給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4. 對節能減排技術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符合條件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我國現行限制類的稅收政策措施
限制類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將開采、消耗不可再生能源資源納入稅收調控范圍以及對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生產提高稅負,以促進資源、能源節約使用和減少排放。(一)在消費稅方面的措施
1. 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2. 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
3. 對含鉛汽油按更高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4. 對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納入了消費稅征稅范圍,稅率均為5%。
(二)在資源稅方面的措施
1. 近年來,根據資源狀況及市場情況的變化,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提高了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
2. 陸續提高了煤炭產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并將焦煤資源稅稅額統一提高至每噸8元。
3. 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原礦的資源稅優惠政策,降低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幅度,提高了稀土礦等部分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
4.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精神,新疆及整個西部地區分別于2010年6月1日和12月1日實施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重新修改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增加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財產稅類方面的措施
對土地資源的占用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并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對納稅人擁有或管理的車輛、船舶開征車船稅。
(四)出口退稅方面的措施
2006年9月15日,在調整了部分出口商品增值稅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7年7月1日,又較大幅度地調整出口退稅政策,取消“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2008年以來應對金融危機先后七次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較高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并堅持對“兩高一資”產品取消出口退稅政策這條底線不放松,進一步規范了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政策。
三、進一步健全稅收政策促進節能減排
“十二五”時期我國節能減排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任務十分艱巨,加快形成保證節能減排、實現科學發展的稅收體制機制,促進污染減排約束性目標的實現,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出貢獻,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工作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又責任重大任務。我們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堅持和貫徹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總體部署,根據我國稅制改革總體目標和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稅收制度要求,緊緊圍繞《“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貫徹落實,結合稅制改革和稅種特點,繼續落實并適時調整完善現行鼓勵節能環保的各項稅收優惠措施,健全稅制體系,完善政策內容,進一步健全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稅收激勵和約束限制并重的機制,加大對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利用率低的行業、企業和產品的限制或懲罰力度,鼓勵節能減排降耗,推動發展方式轉變,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為實現“十二五”時期節能減排目標任務作出積極貢獻。具體措施主要有:
一是繼續落實支持節能減排的增值稅政策。繼續積極貫徹落實支持節能減排的增值稅政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的變化,實時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和效果,及時研究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進一步調整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擴大和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調整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和征稅環節,充分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向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促進節約資源、環境環保和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是積極推進資源稅費改革。按照價、稅、費、租聯動機制,適當提高資源稅稅負,完善計征方式,將重要資源產品由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礦產資源的不合理收費基金項目,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四是落實并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為基礎,根據政策執行情況和節能減排技術發展情況,適時研究調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提高企業參與節能減排工作的積極性。
五是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環境保護工作重點,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范圍,強化稅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直接調控作用,減少污染物排放。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