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審范圍
凡在寶安區范圍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建設項目指新建、擴建、改建和遷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即在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后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影響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和土地、流域等各類區域開發項目等。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工業建設;
(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圍海(江)造地工程、海岸工程;
(3)醫院、療養院、教學和科研實驗室(廠)、廣播電視發射設施、電影制片廠;
(4)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學品倉庫;
(5)飲食業、屠宰業、旅館業、娛樂場所、旅游區;
(6)土地、流域等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城市新區、舊城改造的總體建設及具體項目;
(7)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含高速公路、城鎮高架路等)電訊工程;
(8)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廠(場)、城市環境整治工程;
(9)環保部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環境審批程序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我局只受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登記表的項目。
1.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辦理該類項目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承諾的時限內憑收文回執到辦事窗口領取環保立項批復文件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文件的通知,在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完成后交辦事窗口,在承諾的時限內領取正式批復文件。
2.登記表項目
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承諾的時限內憑收文回執到辦事窗口領取正式批復文件;
三、審批時限
編制報告表項目,法定審批時限為30日,按照“三保”要求,我局承諾審批時限縮短為10個工作日;
編制登記表項目 法定審批時限為15日,按照“三保”要求,我局承諾審批時限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
四、環保所審批項目
為了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方便企業群眾辦事,除含絲印(移印)、印刷、制版洗版、噴漆類(噴漆、噴涂、噴粉、涂裝,汽修項目除外)、熱處理、表面處理(除油、酸洗、脫脂、堿洗、磷化、超聲波清洗、電泳)、真空電鍍、噴塑、焙燒(煅燒)、研磨、清洗(含石膏制模、玻璃打磨清洗)工藝及有工業生產廢水的項目外,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各街道環保所負責審批。
(一)按照2008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中規定所有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土地開發類除外)。
(二)部分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具體如下:
1、經營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電子配件組裝項目(不含電池生產);
2、經營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塑料制品制造項目;
3、經營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金屬制品加工制造項目;
4、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含)批發市場;
5、純旅業;按三星級以下標準(不含三星級)建設的酒店;
6、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餐飲項目;
7、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及洗車場(含噴漆、烤漆、打磨工藝);
8、營業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煤氣及天然氣供應項目;
9、所有零售市場(含百貨商場);
10、除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外的所有倉儲項目。
五、申報所需資料
1、《深圳市寶安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請表》(一式2份),到海關大樓9樓環保審批窗口或各環保所領取,也可在本網站下方下載。
2、工商名稱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有效的場地使用證明(房產證、土地所有權證、經區房屋租賃辦登記的租賃合同等);
4、按照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屬于編制環評影響報告表的項目還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表。
5、擴建、改建、遷建、更名項目須提交原批準批復復印件;
6、土地開發類項目提交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
7、需要落實環保“三同時”的項目須提交污染治理設計方案;
8、委托辦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9、各街道出具的生產經營性合法建筑物、構筑物的建成時間及周邊市政排污是否完善的證明(生態控制線內的項目);
注:“清無”項目的場地使用證明可按“清無”規定執行。
六、審批原則
符合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方予批準:
1、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
2、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符合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同時考慮擬建地區整體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
3、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
4、環境影響評價表明建設項目符合環保要求。
七、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審批
1.飲用水源范圍:
根據市政府《關于重新劃分深圳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通知》,我區內的水源保護區包括:
(1)觀瀾河流域水源保護區:主要包括龍華、大浪、民治、觀瀾街道;
(2)鐵崗-石巖水庫水源保護區:主要包括石巖、西鄉街道九圍社區、黃麻布、鐵崗、新安街道辦上合(部分);
(3)茜坑水庫水源保護區
(4)羅田水庫水源保護區
(5)長流陂水庫水源保護區
2.水源保護區環保審批控制要求:
1、一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一切與水工程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設施。
2、二級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印花、造紙、制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藥等生產項目和生產含汞、鎘、鉻、鉛、鎳、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害物質的項目和設施;嚴格限制印刷、食品加工、飲料制造、制藥、汽車維修或其他可能排放工業廢水的項目。
(2)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3)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采石場、磚廠;
(4)禁止填埋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廢物;
(5)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隨意堆放工業廢物,凡有害廢物必須送往城市工業廢物處理中心處置。
(6)其它行業項目在水源保護區的建設受到嚴格管制,并將根據具體的條件和總量控制要求做出審批決定。
八、生態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環保審批
為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和保護環境,根據《生態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實施方案》(深寶府辦[2008]40號)的規定,對線內選址位于下述情況內,且配套建設完善的生產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含市政設施)的建設項目,按區環保局日常環保審批要求及程序給予審批。
(一)已批用地范圍內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違法建成的生產經營性建筑。
(二)2004年10月28日之前已建成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
(三)2004年10月28日后經區政府批準復工建設的生產經營性建筑物。
各街道辦對線內所有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出具所在建筑物建成時間及周邊市政排污是否完善的證明。
生態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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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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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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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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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護區(非一級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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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業廢水產生的且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的項目,鼓勵電子類、純手工加工組裝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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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油、酸洗、磷化、印刷、食品加工、飲料制造、制藥、印花、汽修或其它可能產生工業廢水(含已配套廢水治理設施)的項目及其它被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列為限制發展類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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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類項目(《深圳市基本生態線管理規定》規定的四種情形: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游設施、公園,并已按規定進行公示的除外);化工類項目(含精細化工);及其它被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列為淘汰禁止類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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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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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業廢水排放(含有少量廢水產生并統一收運處理或廢水經處理后完全回用)的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的項目,鼓勵電子類、純手工加工組裝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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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油、酸洗、磷化、精細化工及其它可能排放工業廢水的項目及其它被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列為限制發展類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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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類項目(《深圳市基本生態線管理規定》規定的四種情形: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游設施、公園,并已按規定進行公示的除外);化工類項目(精細化工除外);及其它被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列為淘汰禁止類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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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說明:
1、該表格中的建設項目指按審批分工要求在寶安區環保局審批的項目;
2、允許類項目指可以按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及程序進行審批的項目;
3、限制類項目指不能新建、改建及擴建,只能進行延期的項目;
4、淘汰類項目指禁止建設與開發,或原有的須被淘汰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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