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深入推進粉煤灰綜合利用健康發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和掌握本地區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各省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統計數據報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要求,產灰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申報登記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同時報同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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