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財政部近日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對電網企業代征代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等補助的會計處理予以明確。
《規定》提出,電網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匯算清繳時,因電力用戶欠繳電費,經專員辦審核確認后作為壞賬損失核銷而不計入電網企業實際銷售電量的,按核減電量計算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審核確認并核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實際收回電量計算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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