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湖北省出臺新的排污權交易辦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由原來的2項增至4項。
2009年,我省正式啟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推行有償排污。新辦法規定:主要污染物是指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四項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權是指在排污許可核定數量內,排污單位按規定標準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許可排放量在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買賣的行為。
排污單位通過實施工藝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實際排放量少于年度許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請減排登記,減排量可進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也可以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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