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該《辦法》規定,深圳市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社會投資的新建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按有關協議或文件確定為國家、省和市綠色建筑示范區內的全部新建、改建、擴建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旅游等建筑;以及所有新增城市更新建筑,都必須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同時,也鼓勵其他社會投資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該《辦法》要求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并發布綠色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物業管理等各個環節和綠色建筑各專項專業領域的技術規范,制訂出綠色建筑和綠色施工的工程造價增量標準,發布綠色建材價格信息,并制訂環保出綠色建筑經濟社會及環境效益測算評價標準。同時也要求市物價主管部門制訂綠色物業管理及綠色建筑相關行業服務收費標準。
根據該《辦法》規定,深圳市今后將采取綠色建筑強制和鼓勵并舉的措施。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如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節能色施工方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若建設單位在基礎砌筑層、基礎墊層、圍墻、路基墊層、管井、管溝、擋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綠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等未鋪設透水性綠色再生建材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于綠色建筑的所有居住和辦公空間均要求符合采光、通風、隔聲降噪、隔熱保溫及污染防治等條件。建筑設計完成后,規定必須對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預評價,竣工后還要對室內游離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達不到要求者,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也要出具綠色建筑專項監督報告,如有不合格意見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而在獎勵方面,《辦法》也有明確規定。例如,對于獲得深圳金級或國家二星級及以上等級的綠色建筑,可給予容積率獎勵或資金獎勵;綠色建筑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貸款貼息;在本市注冊的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建筑物提供節能改造和綠色改造的,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也可憑項目合同向銀行申請無抵押融資貸款等。
此外,綠色建筑也將實行“綠色”物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筑用能系統的高效運行管理、節水管理、建筑物室內溫度控制管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立體綠化維護、立體綠化維護和建筑用太陽能系統高效運行管理等。
該《辦法》還規定深圳市要設立綠色建筑和建設科技創新獎,以支持全市綠色建筑發展和建設科技創新。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獎金從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中列支。深圳市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從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萬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相關項目或活動;對獲得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綠色市政設施、綠色施工、綠色裝修和綠色物業管理認證的社會投資項目,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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