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貴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規定,鼓勵民用建筑項目采用太陽能、地熱能、地表水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勵民用建筑項目采用太陽能、地熱能、地表水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用建筑采用集中供暖制冷方式。
《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銷售現場公示所銷售房屋使用的節能材料以及措施、能源消耗指標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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