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勵、倡導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廢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棄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昨天,記者獲悉,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擬定的《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將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這個辦法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和相關稅收優惠的行為。
為了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加強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管理,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天津市特制定這個辦法。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企業,都適用這一辦法。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4個條件:一是生產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二是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能獨立計算盈虧;三是所用原(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及品質滿足相關要求,以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的落實;四是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
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將能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主管稅務部門根據認定證書及相關材料,受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權限等由主管稅務部門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天津市將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和相關稅收優惠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市經信委撤銷認定證書,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主管稅務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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