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就敏感的縣區污水處理,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市縣對污水監督“各負其責”
據了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舉報污水“責無旁貸”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在建項目竣工要“及時報告”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自建設項目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同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后,其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或者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于實際應收污水量的90%。
排污單位不得“渾水摸魚”
《規定》明確要求,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準。排污單位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還必須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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