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今天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該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事項。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區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
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征收標準可以適時調整。
辦法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開發利用活動。
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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