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金融創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化配置環境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近日,山西省環保廳和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聯合實施《山西省排污權抵押貸款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排污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現有企業購買排污權或支付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用途。
根據《規定》,貸款人應嚴格按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的貸前調查和審批工作,在進行貸款審查時,除按照一般公司貸款要求對借款人履行盡職調查外,還須通過查看征信系統、咨詢環保部門、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環境違法信息等情況。環保部門應積極配合貸款人的貸款調查,做好環保相關信息查詢服務工作。
同時,《規定》指出,排污權抵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抵押的排污權。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借款人排污指標的監管,及時將借款人污染物超標排放、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欠繳、排污權指標閑置等情況通知貸款人。貸款期間如遇環境保護政策發生變化或其他因素影響排污權價值或抵押有效性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
對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用于企業節能環保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規定》要求,各金融機構應當優先予以支持。環保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和信息查詢工作,并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權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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