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節約用水條例(征求意見稿)》上網公布,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
《條例》明確了各類污染水源、浪費用水等行為的法律責任。除6種行為如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對其他行為做了法律責任認定,處罰金額從2000元至10萬元不等。
用水計量收費禁止實行包費制
《條例》指出,將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使用城鎮公共供水達到水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大中型農業生產灌溉用水;縣級以上政府在干旱等特殊時期確定的其他用水等4項用水納入計劃管理。
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用水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當地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達當年用水指標。新增用水戶或新建用水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應到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用水指標。
用水應計量收費,禁止實行包費制。用水實行包費制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供水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生產灌溉用水應完善用水計量設施,逐步推行計量收費。
在用水緊缺時期,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可供水量,制定水量臨時分配方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用水,限制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等特殊行業用水。
面積超2萬平方米應建再生水設施
縣級以上政府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再生水利用規劃。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等建筑;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文化、體育場所等建筑;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區或集中建筑區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條例》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達標排放為目的用清潔水稀釋污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筑業應優先使用再生水。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和洗車等特種行業的建設項目,應配套建設循環用水設施,尚未建設循環用水設施的,應限期改造。循環用水方案和設施,應報縣級以上政府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驗收。
鼓勵單位個人建設經營“再生水”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節約用水責任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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