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貴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貴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將民用建筑節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保障和推進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鼓勵民用建筑項目采用太陽能、地熱能、地表水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按照規定,新建建筑的設計、建設、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竣工驗收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經推廣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不得使用國家、省、市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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