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的合法、足額征收是保證環保專項工程建設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為規范合肥排污費征收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肥市市級排污費征收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天通過了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即將印發,2008年實施的《合肥市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對排污費的征收與管理將更陽光。
據了解, 新《辦法》共有7章27條,主要包括排污費的征收、項目庫的建立、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資金使用申請和撥付程序、監督檢查和驗收等內容。
與過去的規定相比,新《辦法》特別增加了第三方機構核定排污費征收的規定,這意味著排污費的征收將更透明,保證了排污費征收的足額和全面;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在環保、財政等部門監督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發改委、審計局、監察局、招投標監管局、重點局等監管部門來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環保專項資金”等環節進行監督,完善了各個環節的審查機制,建立了與大建設體制相適應的環保專項資金管理模式,有利于公開、公正和透明使用環保專項資金。
此外,新《辦法》還單設一章要求建立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規定未納入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使用環保專項資金,使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篩選做到“好中選優”;在排污費征收、資金使用和項目驗收等環節,新建立了公示制度,要求對使用環保專項資金后形成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全面評價,提高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保證資金投入的安全,讓錢用在真正能改善市民環境的項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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