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9月25日訊(記者季耀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今天閉會,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濟南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起實施的《濟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條例規定,我市將實行環保合格標志管理制度,在用機動車未取得環保合格標志的不得上路行駛。
無環保標志上路罰款200元
環保標志管理是條例中單獨一章,足見其重要性。條例規定,在我市登記的機動車除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外,實行環保合格標志管理制度。環保合格標志分為綠色和黃色。在用機動車如果沒有取得環保合格標志,將不得上路行駛。
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按照國家規定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須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環保部門直接核發綠色環保合格標志。排氣污染檢測合格的,對符合國I標準(含)以上的汽油車和國III標準(含)以上的柴油車,核發綠色環保合格標志;對其他符合出廠時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合格標志。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地號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在我市申領環保標志。
根據條例,環保部門核發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不得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
如果應當取得環保合格標志而未取得環保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將被處20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環保標志的,將被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超過排放標準不得上路行駛
除了環保合格標志這項特殊規定,條例還對機動車排污作出一般規定。條例所稱的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質作為燃料,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汽車和摩托車。
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如果您為自己的車輛辦理注冊登記,還要確保車輛符合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目錄,如果不符合產品目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從外地轉入我市的機動車,也要符合我市機動車同類車型注冊登記現行的排放標準并進行排氣污染檢測;不達標或檢測不合格的,也將無法辦理機動車轉入手續。
根據條例,市政府還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機動車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違反交通管制措施規定的,將被按每輛激動車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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