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的安全與市民的健康息息相關。5月20日,最新修訂的《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對飲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飲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證的;清洗、消毒單位未按規程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將給予警告,逾期不改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因飲用水和涉水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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