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與美國環保署于2000年12月達成能源之星合作協議,該協議于2001年進行了修訂,2006年進行了再修訂。根據協議,歐盟設備制造商經過注冊申請可以自愿使用“能源之星”標志(見圖1)。歐盟的“能源之星”計劃由歐盟能源之星委員會負責執行,該計劃促進了能效產品的銷售。歐盟能源之星相關法規和決定如下: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 No 2422/2001,關于歐共體辦公設備能效標識計劃
·2001/469/EC
·歐盟委員會決定2003/168/EC,關于設立歐洲共同體能源之星委員會
·2006/1005/EC
歐盟“能源之星”為自愿性保證標識,涵蓋的產品包括計算機、計算機顯示器、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郵件收發機、掃描儀、多功能設備等,具體標準可以在2006年12月28日歐盟與美國政府簽署的使用能效標簽的協議中查閱。歐盟能源之星有關產品的生產商、分銷商、進出口商以及零售商以自愿的方式,向歐盟委員會申請“能源之星”(Energy Star)標簽,以標識其產品滿足或超過有關的節能標準。目前,歐盟“能源之星”標簽主要標識在辦公用品領域,但有越來越多的家用電器生產商也積極參與到這場自愿活動中來。通過能源之星認證的產品,可以被優先考慮納入政府采購項目。
為了更好地保證“能源之星”認證的實施,歐委會還成立了歐共體能源之星委員會(European Community Energy Star Board,ECESB)。ECESB由成員國的代表以及有關利益方的代表組成,負責監督歐共體范圍內“能源之星”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向歐委會提供相關的改進建議。歐委會在ECESB的幫助下,也有權監督能源之星產品的市場滲透情況,并根據能源之星標準的修訂情況及時調整相關能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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