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了解到,《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農牧區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等,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10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產生活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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