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或者不正常運行中控系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同步將被追究責任。
該辦法規定,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
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60%。
工業企業等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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