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雅
日前,英才網聯推出了“職場系列調查”之“公司福利,你最關注什么?”,調查顯示,有七成參與者對公司福利不滿,目前出于“現狀悲慘,忍無可忍”的境地。其中年終獎、房補/餐補、商業保險是目前職場人最為關注的三項福利。企業每年都在員工福利和工資上有所投入,但事實說明并沒有達到讓員工滿意的效果。
那么,HR如何有效發放員工工資和福利,規避法律風險,讓員工滿意,讓老板放心?為此,英才網聯旗下機械英才網(www.mechr.com/)主辦了題為“員工工資與福利管理的風險及應對技巧”的主題沙龍活動,并特邀來自北京天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主講,與到場的機械行業HR們共同探討如何管理員工工資及福利。
有技巧的漲工資
張律師舉例,一手機軟件公司運維部經理秦某,合同工資8000元,由于其工作表現優異,公司決定將秦某工資調整為8000元(基本工資)+4000元(績效工資),秦某也在工資調整通知函上簽字確認。不久后,由于秦某的失誤,導致其管理的服務器出現故障,導致公司數據大量丟失,公司對其做了降職處分,并將工資調整為8000元,秦某拒絕在工資調整通知函上簽字,公司按照新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兩個月后,秦某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并要求公司賠償其績效工資8000元+10600元的經濟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屬于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并沒有得到員工認可,同時因為公司的這一行為,導致秦某被迫離職,所以支持了秦某的訴訟請求。
“大多數企業都認為,漲工資是獎勵員工的最重要手段,起到的激勵效果也最顯著,所以企業在激勵員工的時候更傾向于選擇通過漲工資的方式。殊不知漲工資容易,再降下來難,處理不當還容易發生一些法律糾紛。”張律師表示,“企業可以在漲工資時約定期限,在期間考查員工的表現,如果滿意,期限到期后可以續簽;如果不滿意,則可以按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嚴格執行付薪日發放工資
法律規定企業應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并且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張律師強調:“如果企業在公司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付薪日,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日期支付工資,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企業應提前發放工資,防范無故拖欠工資的風險,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同時,張律師強調,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若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張律師說。
最后,張律師總結說“就企業而言,為避免有關工資糾紛,HR應事先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工資的相關事項,明確工資支付的條件,避免糾紛發生,保護企業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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