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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山西省政府近日印發了由省環保廳和省發改委聯合制定的《山西省環境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辦法(試行)》,主要包括7項內容,明確了補償對象、補償核算方法、補償金來源、申報條件、補償額度、補償金用途和懲罰措施。
辦法規定,環境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對象為市、縣政府和企業,補償資金按超額減排的數量進行核算。補償資金由省政府從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中設立專項資金安排,市、縣政府也可從煤炭基金中列出專項資金對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政府或企業予以補償。
辦法規定,企業、縣級政府、市級政府每超量減排1噸二氧化硫分別補償1000元、1500元、2000元,每超量減排1噸化學需氧量分別補償2000元、3000元、4000元。補償資金應主要用于污染減排和環境改善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全額收回補償資金,并在媒體上予以通報,3年內不得再申請環保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