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的建筑節能改造費用,采取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的方式籌集。
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采取擴建、改建結合,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房屋產權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建筑節能中介機構及相關專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后,房屋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既有建筑改造的效果實施建筑能效測評。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節電控制裝置。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大力引導農民自建住宅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檢查。
建筑節能管理人員對建筑工程節能重要部位、建筑物的維護結構(包括屋面、墻體、門窗、玻璃幕墻)底層架空樓板等,以及集中供暖和制冷系統在分部(分項)工程的主體完工、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專項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或建筑物內進行檢查,要求被檢單位對檢查的相關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責任主體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
(二)建設(開發)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九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
(四)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五)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
(六)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開發)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影響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或造成質量事故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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