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株潭區域內的環境風險企業今年將全部購買環境風險責任險
環保部擬推廣長沙環保新舉
23日,長沙市環保局發布了國內第一部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辦法——《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昨日,國家環保部致電市環保局,準備將該《規定》作為典型經驗在全國推廣,并將其作為經典個例收入相關環保教材。
環保部采納地方規定屬首次
“這項《規定》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依據長沙的實際情況,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的。”據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陳子珍介紹,目前,我國已經逐步進入環境污染高風險期,而國內尚沒有成熟的預防措施和系統的環境風險預防機制。為有效預防區域性、流域性環境污染,加強對環境風險企業的監督管理,長沙決定依法出臺一項規范性文件。地方環保部門制定的規定被環保部采納,這尚屬首次。
陳子珍說,該《規定》首次對環境風險企業進行了分類,劃定了范圍,同時提倡全民參與。環境監察部門可聘請環保社會監督員,環保社會監督員發現環境風險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立即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充當環保“眼線”的社會監督員還可獲得一定獎勵。每年的總獎勵金額將高達數十萬元。
環境監測包括企業周邊環境
“原來,對環境風險企業的監測頻率并沒有嚴格要求。這就存在環境污染出現的可能性。”陳子珍說,現在除了現有的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監測項目,該《規定》還要求環境風險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對企業周邊的河流、山塘、水庫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環境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對一類環境風險企業,環境監測部門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監測與評估,并對企業周邊環境進行風險監測;對二、三類環境風險企業,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環境監測與評估。
陳子珍表示:“除了對每個企業內部進行監測,我們還將對企業周邊劃定的每一寸土地進行嚴格監測,防止任何意外的發生。”
省政府推廣環境風險責任險
該《規定》要求一、二類環境風險企業應當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三類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酌情購買環境風險責任險。據悉,從2007年開始,國家環保部在湖南、重慶等5個省市試點推廣環境風險責任險。從去年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已經有18家企業購買了該險種,而長沙只有1家企業購買。
日前,省政府出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明確了試點工作范圍為化工、有色、金屬礦采選、砷制品、涉鎘等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試點工作時間為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的試點范圍企業在2009年內爭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區試點范圍企業力爭2010年年底前全面實現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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