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作的關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草案提出,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此外,合并此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為企業設最低收購指標
草案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負責最低限額指標的實施。
草案還提出,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指標,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保障電網安全。
有必要指出的是,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是主要是通過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于雙方企業利益關系和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全額收購的規定。
此外,草案還強化了電網企業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設施的責任,是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的重要前提。草案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而現行可再生能源法對電網企業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設施沒有做出規范,電網規劃和建設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突出,造成一些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難以及時并網發電,已經嚴重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草案提出,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該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此外,草案對電網企業也給予“照顧”,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將不能通過銷售電價中回收,但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每度2厘錢,今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左右。不過,當前電價附加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不利因素在于:一方面,電價附加計為電網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占去了三分之一;另一方面,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電企資金壓力較大。
因此,全國人大環資委建議,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合并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考慮到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涉及國務院財政、價格、能源等多部門職責,有關部門應共同協作修改和制定相關配套規定,把基金切實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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