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立法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市政府昨日發布《2010年實施第十六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的公告》,再次重申探索排污許可和排污交易辦法,并首次提出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進行立法調研。
公告要求,組織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立法調研,研究制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方法和總量減排實施方案,構建基于空氣質量達標的總量減排體系。
對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是國際上廣泛采用的方式,西方國家從上世紀60年代起就開始研究這一辦法,并制定了一整套總量控制及實行制度。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并沒有總量控制的規定,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條款涉及污染排放總量控制,但法律界認為這些分散的、原則性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北京的地方性法規中也沒有可供參考的法律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中,首次寫入探索排污許可與排污交易辦法。“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
1998年底,為遏制大氣污染加重趨勢,市政府采取了控制大氣污染的緊急措施。近12年的時間里,北京空氣質量連續改善,去年本市“藍天目標”已達到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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