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限制區不應含超萬人鄉鎮
除了在選址時必須考慮地震等自然因素外,《規定》還提出,核電廠必須在核動力廠周圍設置非居住區和規劃限制區。非居住區和規劃限制區邊界的確定應考慮選址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不要求非居住區是圓形,可以根據廠址的地形、地貌、氣象、交通等具體條件確定,但非居住區邊界離反應堆的距離不得小于500米;規劃限制區半徑不得小于5公里。”《規定》特別提出,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應盡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對較低、離大城市相對較遠的地點。
按照《規定》,規劃限制區范圍內如有1萬人以上的鄉鎮,廠址半徑10公里范圍內如有10萬人以上的城鎮等都不適宜建設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
監測重點是對人群組影響較大的放射性核素
人們對核站廠最大的擔心就是害怕放射性核素侵入人體。對此,《規定》明確提出,對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的環境輻射監測關注的重點是對關鍵人群組影響較大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和環境介質。
《規定》要求,核電廠在運行前,就要啟動環境輻射監測,監測內容包括,環境γ輻射水平、環境介質中與核動力廠放射性排放有關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濃度。環境γ輻射水平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50公里,其余項目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20至30公里。
對于核電站運行期間的常規環境輻射監測,《規定》要求,環境γ輻射水平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20公里,其余項目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1公里。
這一《規定》將于2011年9月1日起實施,1986年發布的《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1986)屆時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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