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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減排如何進行考核?
此次出臺的減排《考核辦法》明確規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的考核采用分類計分法,相應設置減排目標完成指標、減排成效指標和減排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前兩項為定量考核指標,第三項為定性考核指標。
減排目標完成指標以各市、縣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狀為基準,依據核算辦法考核認定的結果進行評分,滿分為7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在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全部完成的前提下,各省轄市單項指標年度減排絕對量在前3名、各縣單項指標年度減排絕對量前10名的,可申請加分,加分總分不超過5分。
減排成效指標,根據江蘇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指標體系考核中“環境質量綜合指數”得分,按百分比計分,滿分為15分。
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對各地政府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分,包括組織領導、計劃制定和分解、監督管理以及人員機構等內容,滿分為15分。
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超額完成和完成)的市、縣,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市、縣,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暫停安排對該地區的省級節能減排(重點污染排放治理)專項引導資金;對已命名的環保模范城市、生態市(縣、區)暫緩通過復查;對正在創建的環保模范城市、生態市(縣、區)暫緩考核通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