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聯合會遞交起訴書當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受理。
“開庭時間還沒有確定,法庭正在組織雙方證據交換。”吳曉宇稱,但不排除如果“被告及時進行環保整改,經過法院確認后,不再開庭審判”。
NGO走向前臺
近些年,盡管中國公眾的環境維權意識增強,但真正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并不多見。
“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與環境公益訴訟相關的規定。”胡靜說,比如,誰具有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等等,都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業內討論有一種觀點,即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優先排序——先檢察機關、后政府某個部門如環保部門,其次是環保組織。”胡稱,但他認為,行政機關擁有行政權力,如果作為公益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顯然有些錯位。“環保組織等社團組織可能更適合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民事主體。”
此外,與自然人相比,非政府組織擔當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更多優勢。
“提起訴訟需要大量專業知識,及足夠的資金支持,如取證鑒定等,公民個人提起訴訟并不現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呂忠梅教授稱。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社會組織具有更強大的資金支持和智力支持。
事實上,由于環保聯合會具有半官方背景(環保部所屬的社團組織,由財政提供經費),使之具有充足的專家技術隊伍和一定的資金籌集能力。
據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其所在的部門,即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設有專門的法律援助中心,有專職懂法律的人員,對公眾進行環境法規咨詢和法律援助。同時,該部有約80多名的“簽約”志愿律師,分布在全國各地,可以隨時進行法律援助。而其部門由于和環保部門有緊密聯系,也建立了環保技術專家資源庫,這些專家可以為其提供環境專業領域的技術支持。
制度性背景:環保法庭的作用
盡管還缺乏相關規定,社團組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還是破冰前行。對此,馬勇等人認為,關鍵是此前各地成立了環保法庭。
“我們之前也接到很多群眾舉報,但苦于沒有法院愿意立案。”馬勇表示,而各地成立的環保法庭對其開了口子,即制定了相關規定,允許環保組織作為訴訟主體。
事實上,為了解決呼聲日益增多的環境公益訴訟問題,各地相繼探索建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如2007年11月20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正式掛牌成立。2008年5月8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建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審判庭。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也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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