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
《通知》規定,在中國開發海上風電項目的企業,必須為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50%以上股權)的中外合資企業。
該規定令業內人士也頗為驚詫。中國風能協會副理事長施鵬飛表示,在陸上風電領域,并無相關規定——不過,由于在中國經營風電場的收益微薄,在實際運作中,目前并無外資企業直接參與中國陸上風電場的運營。
國家能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制定該規定,主要出發點在于避免一些類似洋流、海洋信息等敏感數據的泄露。
根據《通知》,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權授予。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據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定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組織企業開展海上測風、地質勘察、水文調查等前期工作。
《通知》還明確提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企業不得開展風電場工程建設。而企業如果在項目獲得審批后兩年仍未開工建設海上風電場,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也將同時收回海域使用權。
據了解,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家最早在2008年就已經開始著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編制,其間經過多次溝通,并征求了地方意見,最終于今年年初下發。《通知》僅下發到中國擁有海岸線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海洋部門及相關電網、規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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