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至今沒有開征與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環境稅,如硫稅、氮稅、污水稅等。”賈康指出,由于主要的污染物排放是通過相關的排污收費制度來發揮調節作用,導致環境稅收不能在國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等主要污染治理問題上發揮作用。
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指出,從構建完善的環境稅制的角度看,我國環境稅制改革的路線圖日漸清晰,一方面要完善現行環境稅收制度,通過對現有稅制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各個稅種,如消費稅、資源稅的規定以及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改革,增強現有稅種的綠化程度;另一方面,要開征獨立的環境稅。
研究開征環境稅“已經上路”
開征資源稅,如今已非停留在環境稅制改革路線圖中的“書面設想”。一段時間以來,無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是環境保護部官員都曾在不同場合表示過,開征環境稅的方案正在研究中。
事實也證明,環境稅作為一種新的環境管理手段,已經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廣泛關注。
2007年6月,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要“研究開征環境稅”。去年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亦明確表示,要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以及30年來我國復合稅制的不斷發展,經濟杠桿發揮更大作用的趨勢已經形成和不可逆轉,我國開征環境稅的經濟條件和稅制條件已基本具備。”賈康說。
開征環境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環境法律法規和可交易排污權的不足,也可以彌補發展中國家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張斌也建議,我國在經濟結構逐步轉型的過程中,應擇機推出環境稅,發揮環境稅收的調節作用。
環境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而出臺一個新的稅種難免會引起稅負增加。張斌建議,當前開征環境稅面臨的主要爭議和障礙就是采取怎樣的征稅模式,這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決策者在政策設計時要對現有的稅費政策設定總體目標,弄清政策目標與實際情況存在哪些差距。
賈康指出,研究、設立、開征環境稅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我國人均收入低,發達國家開征環境稅時人均GDP大約8000美元,因此稅負設計過重將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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