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計量數據真實準確,推動節能減排,保護、改善環境,吉林省日前出臺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應保證用能和排污計量工作正常運行,明確計量管理職責,配備計量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相關計量管理制度,確保能源和排污的計量數據真實準確。能源和排污監測機構、能源公正計量機構、能源效率計量檢測機構應具備保證檢測(監測)質量及公正性的條件和能力,并依法進行資質認定。
辦法規定,能源和排污監測機構可依法查閱、復制與被檢查計量行為有關的票據、賬本、合同、憑證、報表、文件、業務函電等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應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擾檢查;不得偽造、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和物品。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準確度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不涉及經營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及經營行為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相應技術標準和規范配備計量器具,不涉及經營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涉及經營行為的,輔助計量器具處5000元罰款,主要計量器具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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