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場訊) 確定總經理的具體的“職責及工作任務”時,一般采用的步驟及方法是:
一、充分理解《公司法》關于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法律性文件,總經理(在《公司法》中稱為“經理”)在公司中
的“職責”必須遵循《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規定是相同的,具體規定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確定總經理的“職責及工作任務”的第一步必須充分理解《公司法》關于總經理的有關規定。例如“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涵義是:(1)“擬訂”是指“組織起草、編制”,而不是“制定”,即總經理可以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提出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但無權制訂、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薪酬制度(而考核制度屬于具體規
章)、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等。如果不理解其具體內容,就可能越權“制定”,或者將本應有權“制定”的具體規章提交董事會討論
,顯然都有違《公司法》的精神。
二、評審《公司章程》的適宜性
絕大多數企業的《公司章程》是在設立或注冊公司時套用的格式文本,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的偏差。《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
的有效法律文件,在公司具有“憲法性”的地位。如果《公司章程》與實際不符,肯定或導致對總經理“職責及工作任務”的理解
上的歧義。因此,建議:評審《公司章程》的適宜性,與《公私法》和公司實際情況不符的,應修改章程。(注:《公司章程》修改
后應及時進行備案)
三、界定與總經理有關的接口關系
在“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下,總經理是公司的責任中心,當然也是公司的權力中心(責權利必須高度對等,沒有等同
的權利就沒有完成責任的義務)。
因為事實上,股東是可以質詢總經理的(事實上,在許多合作的房地產項目公司中,項目公司經常給股東單位報送各類資料、報
表,并接受股東單位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總經理也是有權直接質詢非主管部門經理、各部門副經理、主管、甚至任何基層員工
的工作的——這不是越權,而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了解工作信息的必要,是總經理的必需的職權。同樣,各級員工也可以“越級
”向總經理匯報或反映工作。認為“越權”或“越級”都犯了認識上的原則錯誤。
所以,在擬訂總經理的“職責及工作任務”時,一定要界定清楚與總經理有關的接口關系。(圖示中的各條“職能線”都可能有
幾項、甚至十幾項的文字內容)。
四、形成《總經理工作條例》
以上基礎工作完成后,再加上總經理在公司一百多項具體工作中的具體工作任務(在“會議管理”、“考勤管理”等具體工作中
總經理都有具體任務,就能夠完全不遺漏、不重復地列明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及工作任務”了。
為了進一步明確總經理的職責、權限,還有必要形成《總經理工作條例》——一份非常有必要形成的文件。一般地,《總經理
工作條例》包括總則、總經理的聘任、總經理的職責、權限、總經理的解聘、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附則等章節,另外還應附錄
《工作接口關系》。
根據我們的咨詢工作經驗,各企業完全可以采用以上步驟和方法。特別是各企業的總經理,在評審內部管理狀況、改進內部管
理時,更有必要先將自己的“職責及工作任務”弄清楚、搞明確,否則必然導致公司全面的職責不清。至少,從界定與董事長的職
權劃分及保障個人的責權利上,也極具現實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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