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試點地區區域
節能評估報告審查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凡符合地理空間確定、產業定位明晰、能耗雙控目標落實、監管能力保證等基本要求的旗縣(市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可以在開展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工作。詳情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試點地區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列入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地區的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審查工作,保障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工作扎實有序開展,確保試點地區及所在盟市能耗雙控目標任務完成,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地區的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審查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區域節能審查,是指依照節約能源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內能耗雙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預期、主導和重點產業、
建筑節能設備工藝技術應用情況及發展趨勢等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所指的能耗雙控,是指按照國家政策,實行區域能源消費強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第二章 試點地區
第四條 凡符合地理空間確定、產業定位明晰、能耗雙控目標落實、監管能力保證等基本要求的旗縣(市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可以在開展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地區由盟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申報,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六條 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統籌推進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工作,指導試點地區開展區域節能評估,并根據取得的試點經驗,有序擴大試點范圍。
第七條 試點地區應當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和能耗雙控目標,執行國家和地方現有能耗標準。
第三章 區域節能評估報告
第八條 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地區應當編制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區域節能評估報告的適用時限應當與試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
第九條 區域節能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概況;
(二)產業現狀、布局及發展分析;
(三)用能現狀及能耗標準分析;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諾備案制度;
(六)能耗雙控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減量替代方案;
(七)產業能效標準依據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對策措施;
(八)區域先進節能設備、工藝和技術推廣應用,節能獎勵和能效領跑者工作機制;
(九)用能承諾、監測監察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 區域節能評估報告由試點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進行初審、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報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為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審查機關,負責自治區區域節能評估試點地區的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審查工作。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受理試點地區節能評估報告后,應當委托第三方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節能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一)區域能耗雙控目標不明確的;
(二)區域能效標準不清晰的;
(三)區域負面清單不準確的;
(四)區域節能監管能力不足的。
第四章 區域節能評估實施
第十三條 經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審查批復同意區域節能評估報告的試點地區,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區域節能評估。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區域節能評估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第十五條 全區區域節能評估負面清單由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凡國家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國家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準煤(當量值)以上的投資項目,應當列入自治區節能審查負面清單。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應當結合地方發展規劃和能耗雙控要求,以全區區域節能評估負面清單為基礎,自主建立本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區域節能評估負面清單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內發改環資字[2020]1300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
第十八條 除國家保密項目外,試點地區區域節能評估負面清單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當納入內蒙古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平臺,實行統一平臺、統一賦碼、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監管和統一服務。國家保密項目采用紙質方式辦理。
第十九條 試點地區區域節能評估負面清單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承諾備案管理。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開工前向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承諾內容作為節能監管的依據。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承諾備案的內容依法實行公開。承諾備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
(二)項目產品單耗滿足國家和地方現有能耗標準;
(三)項目能源消費總量、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滿足區域能耗雙控要求;
(四)項目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符合國家節能技術標準;
(五)項目永久性構筑物符合綠色建筑實施相關等級、技術等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試點地區節能主管部門、管理機構是區域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牽頭部門銜接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工作,落實區域評估相關政策,統籌推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與區域節能評估形成良性互動。
第二十一條 實行區域節能評估的項目建成投產(投用)前,由試點地區節能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對照項目承諾備案內容組織節能驗收,并將驗收意見抄送上一級節能審查機關、行業監管部門。投產(投用)穩定運行后,試點地區節能監察機構不定期對項目實際能耗水平等承諾內容進行專項監察。
試點地區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經常開展對本區域內項目節能設施運行情況和能耗水平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試點地區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試點地區項目節能審查和承諾備案信息的統計分析,按季度向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報送本地試點地區項目節能審查和承諾備案情況。
第二十三條 區域節能評估與試點地區能耗雙控情況相掛鉤。當試點地區能源消費強度突破該區域控制目標的,試點地區節能主管部門、管理機構應該向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報告,暫停實行區域節能評估,并啟動實施有效的能耗雙控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試點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撤銷區域節能審查意見,取消該地區試點資格:
(一)負面清單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履行節能審查程序或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
(二)負面清單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實施承諾備案,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或未落實承諾備案內容的;
(三)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利用區域評估政策通過節能審查的。
第二十五條 試點地區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項目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并納入內蒙古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 日起施行,根據試點開展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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