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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環保執法部門沒有環保強制措施和手段,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很難及時有效地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今后,這一問題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將得以有效解決。修訂后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了環保部門可以暫扣或者封存產生污染的設施、設備或者相關物品的規定。
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是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由于我國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懲戒措施主要以立案處罰為主,沒有其他環保強制措施和手段,環保執法部門在現場檢查、查處過程中很難及時有效地制止環境違法行為。
為了強化環境現場執法力度,堅決制止環境違法行為,該條例針對一些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諸如違法轉移或者處置放射物、危險廢物、在建筑施工和生產經營中產生噪聲和其他污染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拒不改正、亂采濫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破壞自然保護區物種、植被、可能造成污染環境的證據轉移或者滅失等,作出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或者封存產生污染的設施、設備或者相關物品的規定,以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條例明確規定,擅自解除暫扣或者封存,或者擅自使用、損毀、轉移有關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寧夏全區每年受理的群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投訴超過5000件,其中,城市噪音、餐飲業油煙污染擾民等投訴占60%以上。城市噪音、餐飲業油煙污染已經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健康的一個突出問題。
條例要求,在城市市區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切割、機械錘擊、露天裝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等產生環境噪聲、粉塵等污染的營業活動;在上述環境敏感區域,晚上10點至次日6點,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在考點周圍二百米范圍內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在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在城市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等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產生高噪聲的音響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