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印刷業vocs廢氣排放,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暫時只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征求意見稿,以期明確印刷業vocs廢氣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
標準編號:
DB 37/2801.4-xxxx
標準實施日期:
暫未實施
標準適用范圍:
適用于山東省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控制和監測要求。
山東省印刷業排放水污染物、除揮發性有機物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排放限值要求:
現有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
印刷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處于即用狀態的印刷油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百分含量計算)應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印刷生產活動中,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符合表2規定。
企業廠界無組織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1. 排氣筒的高度原則上不應低于 15 m。
2.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
工藝技術管理要求
1. 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節,均應有負壓收集系統,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VOCs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集氣系統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并同步運行,滯后關閉。
2. 油墨、清洗劑、潤版液、粘膠劑、有機溶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3. 建立并實施廠內潤版液統一配給系統,集中配制,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
4. 廢油墨、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5. 企業應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每月印刷品類型、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記錄內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印刷產品的印刷工藝和基底種類;
b) 油墨、潤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釋劑、膠黏劑、洗車水等原輔材料的名稱、使用量和VOCs含量;
c) 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吸附處理裝置的吸附介質名稱、使用量和更換日期;熱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燃料用量、催化劑名稱和更換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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