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東莞發布《東莞市污
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了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原則和征收范圍,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運營維護服務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
對于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意見稿》明確了“不用繳納污水處理費”。即“零排放”用水戶,可以免繳污水處理費。
但直接或者間接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水質標準的,經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并相應補償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的損失。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的排污費。
同時,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承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程,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污水處理行業產業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以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全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以及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補償標準;對市內污水處理企業的運營成本進行監審。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資金與票據管理。
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業務的指導與稽查工作;對排水戶的污水水質、水量進行核準和監測;核定全市自備水源排水戶所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會同市財政部門做好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專項使用與監管。
各鎮(街)、園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遵照細則執行,協助做好各自轄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時開展稽查工作,對存在欠費的企業做好追繳工作。
第五條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東莞市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第六條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承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二章征收繳庫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凡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義務人,下同),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直接或者間接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水質標準的,經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并相應補償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的損失。
第九條污水處理費根據繳納義務人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水務部門核裝的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自備水源用戶必須3個工作日內向水務部門匯報,由水務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檢修和核準用水量;否則,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條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對市政綠化景觀用水(屬獨立水表計量用戶)按用水量的15%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及供水和污水處理能力,分步到位。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價格、財政和污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費原則上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東莞市國庫。
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按照《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16〕13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以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或其他有關部門代征。使用自來水的繳納義務人的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繳納義務人,在自建供水設施未關停前,污水處理費由所屬地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抄表核定并按月發出《繳款通知書》,繳納義務人可到所屬地的代征單位或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代征的單位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鎮街(園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監督管理。禁止排污者在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五條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市價格主管部門應遵循“覆蓋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代征手續費的標準。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十七條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運營維護服務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
第十九條污水處理設施在建和運行并存的城鎮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優先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剩余部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用于補充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費按照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市、鎮財政可根據財力情況適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繳入東莞市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保障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三條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除應包括國家《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考核標準、違約扣減、費用申請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進入污水廠的水量、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時核定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必須安裝污水處理設施進水和排水的水質在線監測儀,實時在廠區公布監測數據,并應當按月或季度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泥產生量、污泥處理處置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合同規定扣減服務費,并依法對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并向社會公開。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為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院、科研院所、高校和咨詢公司。
在污水處理服務期的前2年內一般實施年度評估,之后的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根據需要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八條各鎮(街)、園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鎮(街)、園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有關規定,通過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二十九條市、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市、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市、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市、鎮財政部門會同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的;
(二)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三)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東莞市國庫的;
(六)違反規定提高開支標準的;
(七)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污水處理費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票據的;
(九)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本市實施細則,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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