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貴州省合同監督條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這也就意味著,從1月1日開始,共有六部與老百姓生活休戚相關的“新規”開始實施。這些地方性法規涉及到環境保護、就業促進等諸多民生領域。
《<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修正案》
水源保護區內煤窯 一律關閉
《修正案》提出,飲用水源保護區原批準開辦的煤窯,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同時,在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增加改建項目排污量;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用非法漁具捕魚;禁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
“零收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條例》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每日每平方米罰20元
《條例》明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用途使用房屋。對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貴州省合同監督條例》
利用虛假廣告訂合同 可罰1萬元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訂立合同,騙取貨款(貨物)、定金、中介費、培訓費等行為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科研“不成功”給予“寬容”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科學技術創新的信用擔保、保險、動產質押、第三方保證等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企業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信貸支持。同時,對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給予寬容。
《貴州省氣象條例》
影響氣象探測 可處5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臺站設施設備;不得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如有違反,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俞瑩 汪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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