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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正式施行。
去年11月19日,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正式通過。該《條例》明確實行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試生產監督、現場監督檢查、在行政強制性措施等方面的執法職權。
《條例》明確規定,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和不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要按照企業的不同行業規模性質,給予1000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對未經批準試生產或者違反批準范圍排污的企業,給予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城市生活噪聲,《條例》明確指出對污染嚴重、拒不改正的生產或經營者,可強制暫扣或封存其產生污染的設施、設備。
《條例》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敷衍塞責、弄虛作假,以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