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節能審查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節能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盲目擴張與重復建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節能評審和節能審查工作。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包括節能評估、節能評審和節能審查三個環節。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指南等要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高效,以及項目實施對當地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完成情況的影響,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用煤項目的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措施等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節能報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審,是節能審查機關組織專家或委托節能評審機構,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指南》要求,對項目節能報告的格式體例、內容深度廣度,對項目建設方案、節能技術與管理措施、項目實施的節能“雙控”目標影響,以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用煤項目的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落實情況等進行分析評價,并形成書面節能評審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節能審查機關根據節能評審意見和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自治區級節能審查工作按工作職責分工,政府投資類項目,以及需核報國家與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其他企業投資項目按行業管理職能分別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各地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本地節能審查工作。
第五條 節能審查工作要嚴格執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要求,對未完成自治區下達能耗總量或強度控制目標任務地方的高耗能項目實行緩批限批;對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實行能耗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且單位產品(產值)能耗、技術裝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條件的有條件緩批限批;對其他單位GDP(或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指標超過當地平均值的項目,實行能效標準強制約束。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七條 節能審查工作要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質量,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萬噸標準煤以上新建項目和其他復雜疑難重大項目的節能評審,應取得國家節能審查部門技術和人員支持,以保證審查工作質量。
第八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 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托其他機構編制節能報告。節能報告的內容深度、格式體例要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指南》等有關規定要求。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能源消費情況、節能措施情況和能效水平進行分析,不編制獨立的節能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與報告編制單位共同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和質量負責,并對虛假報告和質量不符合審查工作要求,帶來的不利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培訓、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條 節能審查部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工作信息互通互享。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工作要增強保密意識,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部門依法受理節能審查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查處違反節能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依法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節能評審與審查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 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級節能審查部門組織實施。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本數)、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級節能審查部門,參照自治區級節能審查管理方式實施。
(三)對于第八條第二款中列舉的不需要編制節能報告的項目,審查部門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建設單位依據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
(四)縣級節能審查部門要配合自治區、地級市節能審查部門做好對通過能評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
地級市人民政府節能審查部門提請自治區節能審查部門審查的項目,由自治區節能審查部門會同提請部門組織評審與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部門提出節能審查申請時,同時要提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部門受理項目能評申請后,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節能評審機構對項目節能報告及被審查項目進行節能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節能評審意見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執行最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指南》要求。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部門,結合評審意見、節能報告及其他資料信息,對被審查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節能審查意見的,節能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節能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節能審查意見。對于情況復雜,20日內不能作出節能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時效為2年,自節能審查意見印發之日起計。
第三章 節能評審專家和其他機構管理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工作要建立自治區節能評審專家庫,規范入庫專家管理,為節能審查工作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撐。
第二十條 節能評審專家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咨詢或評估工作,對評價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入庫節能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一條 能評服務機構開展能評服務活動,要嚴格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 能評服務機構接受委托編制節能報告,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確保其編制的節能報告真實、準確。
能評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能評服務工作及工作內容的客觀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節能審查部門通過實施負面清單等管理制度,規范能評中介服務行為,引導建立有序競爭的能評服務市場,培育完善的能評服務市場體系。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地級市節能審查部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應在每季度末前10日,將本地區節能審查工作情況匯總后,報自治區節能審查部門。
自治區節能審查部門要對下級節能審查部門的節能審查業務工作進行日常督導。
第二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在變更前以書面形式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節能審查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在20日內,對申請變更事項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部門要加強對通過節能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事中監管工作,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意見,依法查處節能審查違法違規項目。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試生產前,對項目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送原節能審查部門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鼓勵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并將驗收事項及時向原節能審查部門備案。節能審查部門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督查。
節能審查部門應編制統一格式體例的驗收申報表格資料及申報材料清單。
第三十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其他違反節能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依法列入節能監察工作內容,通過節能執法監察活動,督促整改落實。
第三十二條 節能報告編制機構弄虛作假,導致報告內容失真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能評服務機構(部門)及其從業人員、節能評審專家,單獨或串通隱瞞與節能審查有關問題、拒絕提供真實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且影響正常節能審查行政工作開展,情節惡劣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其他能評服務機構(部門)單獨或串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能評審查手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節能審查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審查結論嚴重失實,違規通過節能審查,或者違規通過節能驗收,構成違紀的,予以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違規批準建設,或者違規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紀的,予以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節能評估與審查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費用,違規收費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第三十八條 節能審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加強作風建設,樹立宗旨意識,強化服務職能,在行使節能審查職能的過程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能評服務機構,對節能審查部門擅自限制和剝奪其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有關部門檢舉反映。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0〕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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