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
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發電應用形成規模效應,市人民政府同意將我市現行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扶持政策適用期限延長3年,對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同時將獎勵和補助適用范圍擴展至全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
一、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獎勵范圍。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業、農業、商業、交通站場、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個人家庭等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業主。
(二)獎勵標準。工業、農業、商業、交通站場、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按2萬元/兆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4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構筑物面積安裝單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規模達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萬元。
二、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各類投資者,連續3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補助。
(一)補助范圍。在我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投資者。
(二)補助標準。對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補助范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5元/千瓦時,自項目實現并網發電的次月起連續3年進行補助。
三、上述項目建成時間按供電部門出具的《竣工檢驗意見單》上并網驗收時間為準,且項目在建設前必須在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項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有效。
四、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以及我市“民用
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再進行獎勵或補貼。各區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增加區域內區級財政獎勵補助范圍或提高區域內區級財政獎勵補助標準。
五、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除獎勵補助范圍和標準外,其他事項按《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4〕69號)執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做好我市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補助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日
解讀: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發電應用形成規模效應,市人民政府同意將我市現行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扶持政策適用期限延長3年,對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出臺了《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的通知》(佛府辦〔2016〕57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因2014-2015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佛府辦〔2014〕6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獎補至2018年結束,為便于市民理解和操作,故采取在維持《管理辦法》不變的基礎上,以通知的形式對2016-2018年建成項目獎補范圍和標準進行補充。
二、《通知》主要內容說明:
(一)2014-2015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佛府辦〔2014〕69號)有關規定執行,不作改動。
(二)《通知》增加了對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的獎勵和補助。其中“補貼范圍和標準”有所調整:
(1)對業主一次性獎勵的適用范圍擴展至全領域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其中新增了工業、農業和交通站場等范圍;對投資者發電量補助的適用范圍擴展至全領域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
(2)個人家庭自有建筑單個項目獎勵上限額由1萬元增至2萬元,除個人家庭自有建筑外的其他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單個項目獎勵上限額由20萬元增至40萬元。
(三)2016-2018年建成的項目除“補貼范圍和標準”外其他事項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佛府辦〔2014〕69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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