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施辦法》,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給予通報;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市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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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霸u價”是重點評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每年開展1次。具體內容包括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市綠色發展指數。“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綠色發展行動計劃,打造生態文明建設安徽樣板,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市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己酥饕疾楦魇猩鷳B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市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市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1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第六條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市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市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可以根據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年度評價應當在次年7月底前完成。各市應當制定年度評價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序時進度、保障措施等。年度評價工作計劃是評價工作的重要依據,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報送省統計局。
第八條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委組織部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統計局、省林業廳等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己四繕梭w系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可以根據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省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市。各市應當根據省目標考核辦法和考核目標體系,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計劃,細化工作安排,嚴格按序時進度完成任務。年度考核工作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牽頭單位。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單位。
第十二條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單位匯總各市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并結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考核報告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給予通報;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市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安徽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施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統計局等單位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綜合協作機制,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采用有關單位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單位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對有關市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各市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單位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于存在上述問題并被查實的市,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有關市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單位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并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針對縣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委組織部、省統計局等有關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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