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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17-9-30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日前,河南安陽市政府印發《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2017〕2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現將《....
日前,河南安陽市政府印發《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政〔2017〕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9月14日

安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防范土壤污染風險,保障農產品及人居環境安全,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2017〕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綜合治理,以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防范土壤污染風險、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糧食生產核心區及蔬菜種植基地農產品質量安全、南水北調沿線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和城鄉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強化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形成政府、企業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天藍、地綠、水凈的美麗安陽而奮斗。

二、工作目標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總體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標: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數。

完成土壤污染詳查工作。按照省有關要求和部署,開展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有色金屬冶煉、焦化、化工、電鍍、危險廢物治理、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下同)用地為重點的全市土壤污染詳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以耕地為重點,兼顧林地、園地等,完成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詳查工作,查明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年底前,以重點行業為重點,主要針對重點行業在產、關閉或搬遷企業的疑似污染地塊,開展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地塊排查確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市重點行業企業疑似污染地塊中的污染地塊位置、范圍、區域分布及其周邊土地類型和環境風險情況。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委等單位參與。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任務均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污染定期監測制度,健全土壤環境監測體系。

實施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制度。根據省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制度要求,以土壤污染詳查為起點,實施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調查工作,并公布相關調查結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畜牧局)、衛生計生委等單位參與。

建立健全土壤環境監測體系,開展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工作。2017年年底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設置。結合我市實際,完成全市土壤環境監測基礎點位和風險點位設置、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工作實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在耕地等設置環境監測基礎點位,每5年開展1次監測;在重點行業企業及其周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果蔬種植基地等設置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點位,每年開展1次監測;以全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規劃的農用地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及規定的監測要求為基礎,結合安陽縣、湯陰縣、內黃縣等糧食生產核心區,內黃縣、林州市、湯陰縣、龍安區等地花生、紅棗、大紅袍花椒、山楂、核桃、板栗、綠色無公害小雜糧等特色農作物種植區域實際,在全市特色、大宗食用農產品種植區域合理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設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到2020年,實現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土壤監測能力建設。建設豫北區域安陽土壤環境監測區域中心,明確工作職責、配置專職工作人員、固定工作場所、配齊監(檢)測儀器設備及快速檢測裝備,土壤環境有機污染物分析檢測能力要達到國家領先水平。加強各縣(市、區)、高新區土壤環境監測、執法能力建設,配置相應監測、執法裝備。按照省環境監測人員培訓制度有關要求,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市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將環境監測經費納入市、縣級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等單位參與。

3.實施土壤環境質量“一張圖”管理。

對接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構建工作。按照省有關部署,統籌整合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詳查、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污染源普查、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對接完成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構建工作,形成統一的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庫和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共享權限明確的數據傳輸網絡。利用地理信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拓寬數據獲取途徑,實現數據動態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環境數據庫。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土壤環境質量預警網絡建設,實現對土壤環境保護區、預警區、風險管控區和治理修復區的識別和監管,精準防范土壤環境風險。加強數據共享,實施土壤環境質量“一張圖”管理,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環境預警、農業生產、糧食收購、土地流轉、空間規劃、土地規劃、城鄉規劃中的作用。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委、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二)加強各類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強工礦企業環境管理。

加強全市工礦企業環境監管。以我市現有國控重點監管企業為基礎,2017年年底前,確定全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重點監管企業要自行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對其用地每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對重點監管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檢查,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非正常運行情況。鼓勵全市化工、電鍍等行業企業采用易回收、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進適用加工工藝,減少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單位參與。

規范企業拆除活動。重點行業企業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污染治理設施時,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的技術規定,事先進行認真排查、制定殘留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構筑物或發現其中含有毒有害廢物和垃圾時,要先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向備案部門報告,并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或機構進行拆除、清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處置。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尾礦庫綜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歷史遺留尾礦庫的排查工作。優先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農田周邊地區的、存在安全隱患的現役尾礦庫,通過采取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以及提等改造、工藝升級和強化保障等措施,開展整治工作;對已封閉的尾礦庫,及時開展用地復墾或生態恢復;對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尾礦庫,要采取相應綜合治理措施。2018年年底前,重點監管的尾礦庫所屬企業或責任人要完成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及時針對環境安全隱患實施綜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按規定編制、報備環境應急預案。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所在礦區土壤開展1次輻射環境監測,并將突發輻射事故應急納入企業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向監管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市安全監管局、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全市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對涉重金屬行業新(改、擴)建項目,進一步嚴格環境準入條件和標準,實施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換、減量置換,對造成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上升的縣(市、區),采取約談、限批等措施。加強現有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環境監管,持續開展以減排為主的工藝技術、污染防治設施技術改造措施,全面提升清潔生產水平,嚴格執行相關標準或規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開展1次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進行停產治理或關閉。其中國家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龍安區要在實施國家重金屬污染防治控制類重點示范區域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嚴格控制的總體要求,制定綜合防控規劃,提高有色金屬冶煉、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精細化管理水平,推廣采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和裝備,督促有關工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全面提升涉重金屬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進一步降低重金屬污染物產排總量。全市城鎮、工業園區及產業集聚區等污水廠要積極開展污水、污泥重金屬污染物例行監測工作,嚴格執行排放、處置或利用等方面相關標準,嚴防重金屬含量較高的污泥進入農用地土壤,造成累積環境影響;對污泥中重金屬含量較高的區域,開展限制含重金屬工業廢水進入城鎮污水廠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試點工作。到2020年,全市重點行業的鉛、鎘、汞、砷、鉻等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比2013年下降12%。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參與。

2.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積極開展大宗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開展煤矸石、粉煤灰、尾礦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的排查和責任主體確認工作。根據排查結果,對有責任主體的,督促責任方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風、防塵、防雨、防滲等綜合整治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完成綜合整治工作,并通過驗收;對責任主體滅失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負責制定整治方案并實施。推進龍安區、殷都區等縣(市、區)煤矸石、粉煤灰、脫硫石膏、冶煉廢渣、尾礦等大宗廢物資源化利用。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國土資源局、安全監管局等單位參與。

支持從廢棄電子元件、廢電器等工業固體廢棄物中回收利用戰略性稀貴金屬,推進多種工業固體廢棄物協同利用,鼓勵建設產業廢物綜合利用示范工程。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安全監管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危險廢物處置活動監管。對接全省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信息庫相關建設工作,及時完善、動態更新全市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單位參與。

按照新的環保要求,對全市現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進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督促整改,并通過驗收;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水平,從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規范臺賬資料記錄、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等方面,構建全過程環境監管體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相關規定,建立相應跨區轉移合作機制和工作程序。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轉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違法行為。以產生大宗危險廢物種類較為單一的行業企業為重點,鼓勵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建利用處置設施。加快完善城市和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在嚴格環境準入的基礎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積極引導建設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能力充足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擴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服務范圍,建立區域醫療廢物協同與應急處置機制,因地制宜推進鄉鎮、農村和偏遠地區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到2020年,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提高10%以上。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衛生計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規范廢舊產品拆解、廢舊資源回收利用活動。按照有關環保要求,開展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廢金屬、廢舊機動車等回收、拆解、處理和再生利用企業環保措施排查工作,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督促整改。鼓勵廢舊產品拆解、廢舊資源回收再生利用企業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嚴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商務局等單位參與。

3.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開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鼓勵農民減少化肥使用量,在農田基本設施配套齊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區,重點推廣秸稈快速粉碎還田腐熟堆肥技術。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直接用作農田肥料,生產、銷售、使用的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應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用作肥料原料的各種污泥、廢棄物等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科學施用農藥,通過推廣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技術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引導農民使用低毒生物農藥。在產糧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建設綠色防控技術示范縣,到2020年,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按照省有關部署,健全完善“監管部門+農資企業+農戶”的農資監管信息化平臺,推行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名購買農藥制度。充分利用農藥監管平臺,加強線上巡查,適時掌握農藥產品特別是高毒、高殘留農藥流向動態,及時調查處理購銷異常情況。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工商局、供銷社等單位參與。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建立回收利用體系,逐步健全貯運和回收加工網絡,創新回收與再利用機制,扶持回收網點和處理能力建設。到2020年,在蔬菜產業重點縣建成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鼓勵使用加厚地膜,嚴禁生產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態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殘留撿拾與加工機械的應用。到2020年,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質監局、工商局、供銷社等單位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依法規范和限制獸藥、飼料添加劑中銅、鋅、鉛、鎘、砷等重金屬以及抗生素等化學品的添加,嚴格定期抽查、抽檢制度。指導養殖戶科學使用獸藥、飼料,防止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鼓勵專業化污染防治機構受托運營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提高專業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減排效果。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環保局、供銷社等單位參與。

加強灌溉用水水質管理。根據省灌區水質監測計劃和工作部署,逐步開展全市灌區水質監測工作,配合建立覆蓋大中小型灌區的農業灌區水質監測網絡體系。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參與。

4.加強生活污染控制。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完善城鄉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實施方案,積極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省級試點工作,規范分類收集、分類儲運、分類處理處置與再生利用等環節的基礎設施設置規劃、建設、監管,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進一步落實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場所和總量,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廢棄物分類收集,逐步提高資源化利用程度。按照省有關部署,建立全市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廢棄電子產品及廢棄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收集、暫存和轉運、安全處置網點,使之成為全省此類含重金屬廢物貯存網絡和安全處置體系的重要環節,避免隨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貯運和處理處置,有效防控土壤環境風險。

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商務局、城鄉規劃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垃圾安全處理處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排查,摸清其數量、分布及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并按土壤環境調查相關技術規定對其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嚴格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漏、防揚散等措施。推進城市垃圾焚燒處理工程建設,逐步實現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燒轉變,力爭到2020年,全市規劃建設完成覆蓋半徑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并配套完善焚燒污染物控制措施,使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焚燒處理比例達到30%以上。對占用農田、河渠及待開發建設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計劃,有序實施整治。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在城鎮基礎設施和生態水系建設、海綿城市創建等方面,通過特許經營或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在各縣(市、區)全面覆蓋,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處置。提高全市城鎮污水廠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綜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設,加大污泥去向檢查力度,規范污泥處置活動,支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污泥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因地制宜地進行安全綜合利用。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安全利用。

1.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清單。

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建立分類管理清單和動態檔案。按照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根據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綜合考慮農產品超標情況、土壤污染來源、污染途徑、農用地集中連片程度、農作物種類等,以耕地為重點,按照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的劃定工作,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清單,并報省政府審定,數據上傳至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各縣(市、區)、高新區每3年對各類耕地面積及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信息。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等單位參與。

2.優先保護質量較好耕地。

探索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預警制度。根據土壤環境質量預警網絡監測數據和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預警技術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對接近警戒線的區域,要禁止新(改、擴)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項目,現有企業要嚴格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地方標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生產和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提標升級改造,著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對超出警戒線的區域,要對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業依法有序實施搬遷或關閉。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畜牧局)等單位參與。

加大對農用地保護力度。各縣(市、區)、高新區要將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模式,嚴控非農業建設占用優先保護類耕地;確需占用的,從嚴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占補數量和質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強對占補耕地質量評價的基礎上,通過提高耕地開墾費標準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給。在安陽縣、內黃縣、湯陰縣、林州市等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優先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產糧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要結合基本農田劃定,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轄區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制定工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向耕地及農田溝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業、生活污水和未經處理的養殖場畜禽糞便;禁止占用耕地傾倒、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廢棄物。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環保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3.積極推進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在全市劃定農用地環境質量類別、建立分類管理清單的基礎上,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主要作物種植品種特點,制定實施本轄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安全有機肥、鈍化劑、阻隔劑、改良劑及種植綠肥等農藝調控和替代種植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確保耕地安全利用。自2017年起,組織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專業化服務組織,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省有關部署,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專業化服務組織建設,針對受污染耕地實際情況,及時開展對農民、種植大戶和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等專業化服務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單位參與。

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強化安全利用類耕地產出可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根據農產品質量及時優化調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各縣(市、區)、高新區農產品質量檢測能力,建立健全市、縣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制定市和縣(市、區)、高新區超標農產品應急處置預案,對受污染耕地開展風險管控和治理期農產品臨田檢測,一旦發現農產品污染物超標,要對其實施專企收購、分倉貯存和集中處理,嚴禁污染物超標農產品進入流通市場。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等單位參與。

4.全面落實耕地嚴格管控。

推進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嚴格監管污染耕地。在全市耕地土壤污染詳查、灌區水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成果基礎上,按照全省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技術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工作。對污染嚴重的地塊及其周邊,要在充分科學論證和田間試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采取農作物及品種間的種植結構調整、輪作等修復治理措施,嚴禁種植超標食用農產品;對嚴格管控類耕地,要及時實施種植結構調整、退耕還林還草、休耕或變更土地利用類型等防控措施;對因耕地污染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自2017年起,開展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等單位參與。

5.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加強林地園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園地集中分布的縣(市、區)開展產出食用林(農)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工作,發現食用林(農)產品超標的地塊和區域,要及時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對超標的食用林(農)產品要在所在縣(市、區)范圍內分類收集、貯運,并進行集中安全處理處置,嚴防流入市場。開展林地園地面源污染防治,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進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態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廣生物農藥。根據土壤環境質量詳查結果,對林地、園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的地塊和區域,逐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無法修復的,及時調整種植結構或變更用地類型。

責任單位: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農業局(畜牧局)等單位參與。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實施污染地塊清單化管理,嚴格用地準入。

貫徹落實建設用地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全市擬變更土地使用權人以及擬變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開展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轉移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負責開展相應調查評估工作;對已經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關閉、搬遷污染地塊,以及由重度污染農用地變更為城鎮建設用地的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報告及時向所在地縣級環保、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開展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排查。以已關停、破產或搬遷的重點行業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為重點,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排查工作,并確定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清單。縣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糧食)等部門在制定本轄區重點行業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等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方案時,要及時向同級環保、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等部門提供擬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名單。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商務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建立污染地塊清單。自2017年起,根據省相關技術規范,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疑似污染地塊調查評估結果、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清單、風險點監測結果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塊清單。2017年年底前發布全市疑似污染地塊清單。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確定全市污染地塊優先控制名錄。按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程度,確定全市污染地塊優先控制名錄,明確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并納入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作為土地利用規劃的重要依據。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逐步建立轄區內污染地塊優先控制名錄。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2.嚴格用地準入,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全市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體系,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全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修訂、編制土地利用、城市發展及其相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城鄉規劃局等單位參與。

合理規劃污染地塊土地用途。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將土壤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塊盡量規劃為與其土壤環境質量相適應的或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高的用地類型。經調查和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周邊生態環境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經治理修復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不得用于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開發使用。

責任單位: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積極落實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對全市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依據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劃分相應管理類型,并制定具體的差異化管控措施,實現“一地一策”,嚴格管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根據全市劃定的污染地塊優先控制名錄及其管控區域,明確各類用地面積,設立標識并發布公告,在污染地塊管控區及其相鄰周邊,定期開展土壤、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工作,監控污染遷移和擴散情況,發現污染擴散的,監督有關責任主體及時采取相應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3.加強部門聯動監管。

完善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聯動監管。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防控、監管方面的目標要求、任務措施等落實到全市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能工作中,進一步完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職能任務聯動等工作機制,強化聯合行動執法監督和行政管理。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對城鄉發展、建設規劃的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發展建設規劃和管控區域劃定,加強對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土壤環境質量不符合相關規劃用地要求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禁止流轉。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對未進行調查評估,應開展治理修復而未開展,或治理修復效果不達標的土地,在其上面開發進行的項目環評不予批復。

(五)強化未污染土地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空間布局管控。

加強國土空間管制和開發建設布局、規劃。將全市生態保護紅線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管理緊密銜接,在紅線區域內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產業退出制度。依據國家及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對我市各主體功能區域定位、發展方向、開發管制等要求,結合全市現有重點產業行業特點,合理確定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布局。加強全市各類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各功能區域土壤環境承載力和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發展方向、空間布局,落實各項管制措施,實施規劃和項目環境評價聯動機制。遵循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依照相應規劃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嚴格執行相關基礎設施和工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結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合理布局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以及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政策,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或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食糧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嚴格建設用地管理,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積極落實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管理要求,嚴格執行用地控制指標和定額標準,著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工作。支持工業企業特別是重點行業工業企業集聚發展,鼓勵主城區內的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農業局(畜牧局)、城鄉規劃局等單位參與。

嚴格落實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學布局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

責任單位:市城鄉規劃局、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2.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擴)建排放重金屬、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對土壤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滲漏、防擴散、防累積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具體廠區及其周邊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建議。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負責。

3.加大未利用地保護力度。

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內未利用土地保護力度。重點對林州太行山、內黃黃河故道等重點生態功能區內未利用地實施強化監管和保護,控制開發強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護生態系統及功能。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林州市東南部、殷都區西北部、龍安區西部及湯陰縣西部、內黃黃河故道等地區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地,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評估結果不能滿足相應要求的,不得作為農用地使用;確定種植的農產品品種不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不得種植。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依法嚴禁向荒草地、灘涂、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大對林州市、殷都區、龍安區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土地的環境監管力度,一經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督促有關責任主體采取相應防控措施。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局等單位參與。

4.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

對南水北調中線安陽段及全市重點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土地用途實施嚴格管制,限制開發利用強度。定期開展巡查與監測工作,嚴厲打擊向保護區內違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開發行為,確保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圍土壤環境安全。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公安局、環保局、水利局、南水北調辦等單位參與。

(六)有序開展治理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進一步明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是治理與修復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已收回、責任主體滅失或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2.有序推進治理修復工作。

制定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2018年年底前,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編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報省環保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畜牧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明確各類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重點工作。各縣(市、區)、高新區要結合城市、鄉鎮發展布局調整和環境質量提升要求,以擬開發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與服務等用途的污染地塊為重點,主要針對重金屬和揮發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機物污染與環境風險,積極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作。根據區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以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從業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為主要目標,明確治理工作重點,在科學論證和積極探索試點的基礎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農藝和技術措施,穩步推進農用地污染治理、修復和安全利用工作。本著“邊調查摸底、邊治理修復、邊安全利用”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在全市范圍積極開展、穩步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完成各階段各類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標和任務。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畜牧局)、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3.開展典型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以我市中心城區內搬遷和關閉企業原廠區污染地塊為重點,依據土壤污染種類、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擬變更類型等代表性因素,篩選有色金屬冶煉等典型行業企業重金屬鉛、鎘、砷等污染地塊作為試點示范,及時總結典型工業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案例,推進全市城鎮建設區內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全面開展。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強化對各類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各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應在原址或污染區域內實施,在實施工程各個環節中,均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間,責任主體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標識,限制非施工人員進入;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要對其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數量、處理處置方式、風險防范措施等,提前報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的縣級環保部門;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達標處理和無害化處置,并由所在地環保監測單位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環境監測。工程完工后,責任主體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相關機構的誠信檔案,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工商局等單位參與。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及時掌握工程進展,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每年12月初向市環保部門報送各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全市各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由市環保部門匯總上報市政府,經審定后,報送省環保部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和相關要求,對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構建社會共治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完善協調機制。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是落實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清單、具體措施和重點項目,并報市環保部門備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分管領導為召集人、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土壤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和解決本轄區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市環保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分工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建設,完善基層環境管理體制,落實各級政府土壤環境保護屬地責任。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編辦參與。

2.落實企業責任和義務。

建立全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和約束企業主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把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所有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各項環保法規、制度和要求,認真履行環保責任和義務,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開展持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盡可能減少各類污染物產排總量,減輕或消除對土壤環境污染影響。重點監管企業要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規定的總量減排、預警防控、環保監督、信息公示等具體任務和要求。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土壤污染的企業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單位參與。

3.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積極推進土壤環境保護信息公開。根據各種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企業環境信息。充分利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實施政府數據資源清單管理,積極推進土壤環境大數據開放共享。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污泥、固體廢物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實行有獎舉報。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選聘環保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眾參與力度。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支持、推動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有關組織,依法對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或怠于起訴時,督促其履行職責,獲授權后,積極推進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相關案件的監督、訴訟及辦理工作。

責任單位:市檢察院牽頭,市中級法院、司法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4.發揮市場作用。

發揮市場作用,拓寬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渠道和社會參與途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參與,促進多元化融資,擴寬資金來源,彌補資金缺口,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導第三方社會檢測、污染防治機構進入土壤環境調查監測和治理修復市場,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順利實施。積極開展采用環保“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對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創新活動,積極支持各類投資進入環保市場,在全市加快培育壯大一批環保產業龍頭企業。在重點行業企業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處置提供新途徑。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財政局牽頭,市政府金融辦、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農業局(畜牧局)等單位參與。

5.開展宣傳教育。

開展多種環節和形式的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將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鄉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內容。2017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全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和“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教育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衛生計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文廣新局等單位參與。

(二)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與標準。

1.嚴格執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針對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排放、尾礦庫和固廢堆存場所安全隱患整治、農藥化肥農膜等科學合理使用、城鎮垃圾和污泥處理處置與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綜合防控與監管,加大環境聯合執法力度;在產業布局、城鄉規劃、建設開發、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方面進行論證審批、過程監管,依法形成長效管控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技術指導,大力推進土壤環境損害鑒定、調查評估、風險管控等工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質監局、供銷社等單位參與。

2.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明確監管執法重點。全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區域為主要農產品集中產地、蔬菜生產重點縣、畜禽集中養殖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城鎮建成區污染地塊等5類區域。全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化工、電鍍、危險廢物治理、鉛酸蓄電池等6大行業。全市土壤污染重點監控污染物為鉛、鎘、砷、汞、鉻等5種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多環芳烴、石油烴、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聯苯、二噁英類等6種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質監局等單位參與。

加大環境聯合執法力度。完善全市環境監管網格,明確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督查頻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縣(市、區)為重點,將當地現有的環境監管網格與社會綜合治理網格進行有效銜接,開展市、縣、鄉、村四級環境監管網格建設。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與水平,定期開展全市環境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工作。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積極完善土壤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推動環保、公安等執法案件信息錄入共享,鞏固和提升執法效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安全監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三)加大科技支撐體系建設。

1.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整合現有科研資源,形成核心技術,加速推廣應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組建全省區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通過建設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等創新平臺,開展合作,融合先進的土壤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思路,引進防治技術、風險識別與管控經驗、快速檢測儀器和裝備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復技術研發力度,重點在重金屬、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塊風險防控及治理修復等領域,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適用技術,推進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環保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參與。

2.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積極培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推動環保產業發展。以全市現有節能環保裝備及產品制造企業為依托,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修復企業,建立健全市場監督管理機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會檢測機構參與土壤環境調查監測;鼓勵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土壤和污染地塊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等活動。加快形成和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積極推動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環保產業發展,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牽頭,市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工商局等單位參與。

(四)建立完善資金投入機制。

1.加大財政投入。

加大各級財政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將土壤環境監測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障。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的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國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資金投入和補貼、獎勵等措施,資金主要用于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污染企業源頭預防、監管能力建設、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供銷社等單位參與。

2.帶動社會資本投入。

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積極發揮綠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綠色信貸、綠色發展基金、綠色債券及其資產的證券化等投融資機制,并擇機開展相關試點工作。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發放綠色信貸的力度,支持銀行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并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的綠色發展基金。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牽頭,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工作目標和任務考核。

按照國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評估制度要求,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目標任務。在全市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評估制度,由市環保局牽頭,每年12月對各縣(市、區)、高新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市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評估考核結果經審定后,作為當地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對當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作為國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審計局等單位參與。

(二)明確各部門職責。

環保部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調查和應急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生活和建筑垃圾處理與利用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涉及城鄉規劃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林地、濕地、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企業行業準入管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預防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糧食)、科技、財政、水利、衛生計生、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按照本方案有關要求,根據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嚴格獎懲與責任追究。

對年度評估考核結果較好的縣(市、區)和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年度評估考核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評估考核的縣(市、區),由市政府或委托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由環保部門對有關縣(市、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委托相關主管部門約談有關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對在評估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等。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的有關要求,相關負責人需要承擔責任的,要依紀予以處理。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紀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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