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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17-9-9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日前,廣東茂名市政府印發《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全文如下: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
日前,廣東茂名市政府印發《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系美麗茂名建設,保護好土壤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及《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要求,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各項要求,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切實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全力推動茂名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

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完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得到顯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

按照省統一要求,配合省有關部門編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已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數據,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牧草地和林地,圍繞已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污染源影響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并研究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按照省統一要求,由市農業局牽頭建立農用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農用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按照省統一要求,編制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以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篩選出重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構建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

2017年啟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編制。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

按照省統一要求,編制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工作方案。以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環境排查工作。

2017年啟動排查工作方案編制;2019年底前,掌握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各地要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及時進行環境排查,積極督促相關企業做好污染治理修復,加強監管。(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等部門,抓緊建設市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省統一標準規范開展監測。2017年底前,基本確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并投入運行,監測頻次與省控土壤監測點位保持一致。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及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對產糧(油)大縣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進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對排放重點防控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集中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開展環境質量監測,逐步擴大農村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范圍和數量。(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提升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要加大技術創新,增強全市土壤環境監測管理的支撐能力;市環境監測機構要強化區域輻射帶動作用和土壤環境應急監測職能;其他區、縣級市監測機構要重點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配合省級相關部門建立省級多功能土壤樣品庫與制樣中心。加強土壤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制定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計劃,每年至少開展1次培訓。2017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才資源庫和專家庫。(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五)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建設。

充分利用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數據,整合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土壤環境調查結果,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2017年底前,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等部門將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及其相關數據報市環境保護局匯總。2018年底前,力爭建成全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適時發布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加強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數據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以耕地和園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

2020年底前,完成分類清單,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七)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對未污染的農用地實行優先保護,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各地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在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采取優先保護措施,大力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標農產品流入市場。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糧食局、市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及周邊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升級改造步伐。(市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參與)

(八)著力推進安全利用。

2020年底前,根據國家有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強耕地、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特別是對于存在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區域要強化重金屬指標的檢測,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參與)

(九)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強重點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監測,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地區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到2020年,農業和林業部門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并落實有關措施,按時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參與)

(十)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

加強農藥、化肥使用監督指導,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業局、市林業局負責)

三、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一)建立調查評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強制調查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并對受污染場地開展治理修復。已經收回的,由負責收儲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級人民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環境保護局、市城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十二)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已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相關單位在申請辦理規劃、供地、建設、環評等審批手續時,須按要求一并提供該地塊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調整規劃或進行治理修復,確保達標后再進入用地程序。未經修復或者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有關部門依規不得為其辦理相應的規劃、供地、建設、環評等審批手續。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區、縣級市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制定周邊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方案,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十三)落實監管責任。

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和審批管理,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將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基礎化學原料制造、電池制造、廢鉛酸電池鉛回收、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涉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火電等9大行業作為重點防控行業,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管,強化土壤環境調查、評價與重金屬污染防治。嚴格審批排放鉛、汞、鎘、鉻、砷、銅、鋅、鎳8種重金屬和多環芳烴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重點防控污染物(以下統稱“重點防控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排放鉛、汞、鎘、鉻、砷5種重金屬(以下統稱“5種重金屬”)的新增產能和淘汰產能實行“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嚴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種重金屬污染物。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應當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或認定為污染地塊未按照規定制定修復方案的,依規不得批準其涉及修復部分的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規不得辦理其用途改變或土地使用權流轉等相關手續;未經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或效果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依規不得審批其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2017年底,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各地規劃、國土、住建、環保部門要加強土地規劃、供地、建設、環評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市環境保護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等負責)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嚴格對未利用地土壤環境實施保護。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濕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時,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境保護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以濱海未利用地為重點,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十五)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

2017年底前,市海洋與漁業局要組織編制完成茂名市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2018年底前,研究建立海岸帶綜合管理制度,明確規劃、海洋、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對海岸帶的管理責任。加強監視和監測能力建設,對海岸帶范圍內的規劃建設、污染物排放、灘涂保護、船舶等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巡查,加大執法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工業生產、船舶作業等相關活動非法排放油類污染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非法圍填海、盜采海砂等環境違法行為。合理利用海岸線資源,嚴格按照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分類保護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帶有損防護林、紅樹林的開發和生產活動。(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茂名海事局等參與)

(十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進行土壤環境調查,增加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有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境保護局、市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參與)

(十七)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加強城鄉功能布局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鄉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設項目選擇。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工作,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按照區域功能定位、周邊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市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十八)嚴防嚴控工礦污染。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優化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開發利用布局,加快整合優化規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嚴格審批向河流排放鎘、汞、砷、鉛、鉻5種重金屬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區、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環境敏感地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嚴格控制周邊地區礦業權設置數量。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以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域為重點,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產資源集約開發機制,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綠色礦山發展示范區建設。將土壤污染治理納入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完成情況的重要驗收內容。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重點監管尾礦庫的責任單位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負責)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劃必須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禁在生態紅線管控區、人口聚集區新建涉及重金屬排放的項目,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名單向社會公開。深化重金屬污染治理,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鼓勵現有重金屬污染企業升級改造,降低重金屬排放強度,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加大環境監管監測,嚴格落實重金屬企業監督性監測頻次,加大對重金屬企業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市環境保護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進一步健全工業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規范管理,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境保護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污染防治。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關閉搬遷的,應當按要求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境保護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

(十九)嚴格控制農業污染。

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禁止生產和使用高毒限用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到2020年,在高州市、電白區進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建立農村定點有償回收站點,對農業用品包裝物等難降解廢棄物進行集中清運、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至2020年底,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供銷社參與)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供銷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超標,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強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污登記申報。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在茂南區、高州市、化州市逐步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鼓勵和推進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已經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至2020年,全市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減少生活污染。

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綜合循環利用,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城鎮、村莊、河道、道路“四位一體”保潔機制,推進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處理。到2018年底,各有關區、縣級市基本建成綠能環保發電項目,統籌處理縣域生活垃圾。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組織開展簡易填埋和無滲濾液處理的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逐步取締簡易填埋等不規范的垃圾處置方式,加強簡易填埋場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各地要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根據集中式處置污泥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設污泥處置設施,確保在轄區內形成與污泥產生量匹配的處置能力。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處置行為,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大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8月底前,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提出本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按照省有關部門的要求,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編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部門建立市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并根據土壤環境詳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適時更新。(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2018年底前,開展1項以上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二十四)強化治理與修復過程管理。

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以及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報地塊所在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備案。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農業部門組織制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進行監督檢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后報所在地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涉及污染耕地的,報所在地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涉及林地的,報所在地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及以上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形成的報告,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市環境保護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負責)

(二十五)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向市環境保護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境保護局匯總后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七、創新土壤污染防治機制

(二十六)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金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鼓勵其他排污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銀監分局等參與)

八、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二十七)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配合完成《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起草工作。研究出臺農用地、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等相關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法制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八)加大重點行業執法力度。

重點監測土壤中的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制度。重點加強對石油加工、化工、制革、醫藥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的環境監管,自2018年起,根據工礦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每年要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范,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重點監管企業在接受環保等部門現場檢查時,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海岸帶、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染耕地集中區域等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等參與)

(二十九)加強執法和應急能力建設。

全面提升環境執法機構的標準化建設水平。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l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對于突發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單位應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和評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必要時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等參與)

九、強化科技支撐作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三十)加強科技支撐。

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實施土壤修復技術攻關,整合科技資源,通過國家省、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強重點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市科技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三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積極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處置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2020年底前,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市科技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三十二)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放開服務型監測市場,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土壤污染損害評估監測、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企業自主調查等土壤環境監測度調查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重點做好茂名露天礦生態公園的土壤污染修復示范工程,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集聚發展。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管理局等等參與)

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三十三)強化政府主體責任。

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各專項工作方案的落實,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市環保局匯總,市環境保護局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跨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糾紛,雙方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可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做好資金保障。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財政部門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統籌各級資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各區、縣級市和各經濟功能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供銷社參與)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

有關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達標排放,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五)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市政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建立公眾參與土壤環境管理決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政府環保工作、企業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鼓勵種糧大戶、畜禽養殖戶、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等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以非法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或危險物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案件為重點,鼓勵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督促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正確依法履行職責,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有力懲治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逐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與環境公益訴訟司法程序銜接機制,將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結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依據,確保土壤污染或土壤生態破壞行為的相關責任依法得到追究。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法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法制局等參與)

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以及專業展館等方式,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法規政策、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支持依托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采取組織參觀、制作宣傳手冊、設置展館等形式,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鼓勵企業自覺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不斷增強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意識。(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糧食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科協等參與)

(三十六)嚴格目標考核。

實施目標責任制。2017年底前,市政府與各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分年度對各地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相關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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