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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試行)

發布時間:2017-8-1 來源:北極星VOCs在線

日前,北極星VOCs在線獲悉,深圳市環保局印發《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試行)》。全文如下: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試行)2017年5月前言....
日前,北極星VOCs在線獲悉,深圳市環保局印發《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試行)》。全文如下:

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

(試行)

2017年5月

前言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按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提出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深圳市環境監察支隊、北京中環博宏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歸口單位: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許化、黃紅斌、曾慶郁、伍明、程昊、錢萌、孫國芬、曹亞首、賀達觀、戚月昆、李笑梅、胡濤、高建玲、賴秀玉、王思文。

引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推動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制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

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

1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引規定了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排污管道及排放口建設和管理的總體要求和具體細則。

本技術指引適用于深圳市工業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技術指引的引用而構成本技術指引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技術指引。

GB15562.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141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

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08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5086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51煙囪設計規范

GB50212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規范

GB50235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483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投計規范

GB20101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GB/T12452企業水平衡通則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J131自動化儀表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DB44/2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1597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B44/27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HJ606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辦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212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283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

HJ/T352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

HJ/T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

HJ/T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

HJ/T35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0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00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2012垃圾焚燒袋式除塵工程技術規范

HJ2015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2020袋式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2026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8電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2035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HJ2038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

HJ204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HJ2002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CJ343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CJ3025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

CJJ31城市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筑和附屬設備設計標準

JGJ141通風管道技術規程

CECS162給水排水儀表自動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計劃(2017-2020)的通知》(深府[2017]1號)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污染源企業自動監測系統管理的通知》(深人環[2016]657號)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關于調整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深人環[2017]37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

關于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2012]57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管理辦法》(深環[2000]90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2003年第20期總第336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技術指引。

3.1工業污染源industrialpollutionsources

指工業生產中對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生產設備或生產場所。它通過產生廢氣、廢水、廢渣和廢熱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產生振動、排放噪聲等危害周圍環境。

3.2重點污染源keypollutionsources

列入《深圳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其它深圳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污染源,對重點污染源企業實行重點監控、重點管理。

3.3現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4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

3.5第一類污染物thefirstclassofpollutants

指能在水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本標準中是指DB44/26-2001中規定的第一類水污染物,共16種,即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

3.6危險廢物hazardouswaste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GB5085鑒別標準和GB5086及GB/T15555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液體或其他形態的廢物。

3.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

指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GB5085鑒別標準和GB5086及GB/T15555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3.8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凡不通過煙囪或排氣系統而泄漏煙塵、生產性粉塵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稱為無組織排放。

3.9排氣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

3.10二次污染secondarypollution

指環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在生物的、化學的、物理的作用下,轉變成毒性更大、對生物有直接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是原來的污染源中所沒有的。

4水污染防治設施

4.1總體要求

4.1.1廢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4.1.2廢水處理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并滿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文件的要求。

4.1.3廢水處理工藝應選擇先進、實用、安全、對水質水量變化耐沖擊負荷能力強的工藝技術,并能實現廢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4.1.4排污單位及廢水處理設施應達到進出口水量平衡。

4.1.5廢(污)水排放單位需對各類排污管道進行標志標識,做到分類清、走向清、標識清。

4.1.6不同類型廢水分質處理,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和含氰廢水應單獨進行收集預處理。

4.1.7廢水處理設施應按HJ2015、GB18918、GB50014、HJ/T91、HJ/T92及深人環[2016]657號文件的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4.1.8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驗收、運行、數據有效性判別及數據的傳輸應符合HJ/T212、HJ/T352、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的相關規定。

4.1.9廢水處理設施內因安全及衛生需設沖洗噴淋設備的,需進行備案,并分別安裝水表記錄用水量。

4.1.10沖洗噴淋設備應安裝在產生或存放有毒物質工作場所15m以內,并設置圍堰,應急沖洗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4.1.11廢水處理設施內因工藝需要注入自來水的,應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廢水處理設施構筑物內,并安裝自來水表記錄用量,存檔備查。

4.1.12廢水處理設施應設獨立電表,記錄每月用電量,并存檔備查。

4.1.13廢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污染物超標報警裝置和應急回流,以確保不達標廢水不排出廠外。

4.1.14廢水處理設施內各處理單元及廢水站地面以及產生廢水的車間地面均按GB50212做好防腐、防滲。

4.1.15有相應環境管理要求的,企業應定期對處理單元周邊的土壤或地下水進行監測,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4.1.16鍋爐、自備電站冷卻水均納入工業廢水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4.1.17廠區、車間平面布置圖應按規范設置,具體示意見附錄B。通過平面布置圖可以準確查找企業各類排污管道位置及排放去向,并及時更新平面布置圖以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4.1.18應建立健全規范的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有完善的崗位操作規程,有詳細的運行操作記錄。

4.2給水管道

4.2.1企業給水管道按工業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種用途分開,各類用水分別安裝水表,按月記錄用水量。

4.2.2企業給水管道按照工業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進行標識,標識方法應符合GB7231要求。

4.2.3企業現有給水系統中,存在低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情形的,生產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閥門不應超過2個,且閥門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設有明顯標志,并安裝水表記錄生產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量。

4.2.4新建污染源,不應將其消防給水系統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

4.3排污管道

4.3.1從車間源頭至廢水處理設施的不同類型廢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顏色進行標識,廢水管道標識顏色規定見附錄A.4。

4.3.2排污管道采用帶箭頭的長方形識別色標牌標明廢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

4.3.3排污管道明標位置包括:廢水管道的起點、終點、交叉點、轉彎處、閥門和穿墻孔兩側及其他需要標識的部位;管道長度超過5m時,間隔5m設置一個標識。

4.3.4排污管道應采用明管敷設。采用地下管溝的,應防止雨水進入,管溝蓋板的設置應便于檢修、維護;采用高架管道的,應設置管架固定裝置,管道布置整齊,標識清楚。

4.3.5每個車間排出的同類型廢水只允許設一根排污管道。

4.3.6同類型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前應匯入同一管道。

4.3.7各類型廢水在進入廢水處理設施前應安裝流量計計量其廢水量。

4.3.8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和含氰廢水應設置預處理設施,處理達到DB44/26(或該行業應執行的行業水污染排放標準)后,再進入綜合廢水處理站。

4.3.9初期雨水應按要求送至綜合廢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4.3.10工業污染企業雨水排放管渠內不應敷設其它排污管或與其它排污管交叉。

4.3.11工業污染企業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統應在地面用白色標識標明走向。并按照GB50014的要求設置檢查井。

4.3.12所有排污管道應為固定管。

4.3.13所有廢棄排污管道應拆除。

4.4廢水處理設施

4.4.1總體布局

a)廢水處理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應滿足HJ2015的要求。

b)廢水處理設施選址應符合規劃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宜靠近生產車間,廢水可自流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廢水有良好的排放條件。

c)廢水處理設施總體布局應按照處理工藝和流程布置建(構)筑物及設施,建(構)筑物及設施的間距應緊湊、合理,并滿足施工、安裝的要求。通道設置宜方便維修管理及藥劑、污泥運送。

d)廢水處理設施應將管理區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上風側,將污泥區和進水區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側。

e)廢水處理過程中,應盡可能采用重力流,需要提升時應設置相應的提升設備,廢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位,宜高于受納水體的常水位。

f)廢水處理設施內管道復雜時宜設置管廊,管廊設置應符合GB50014和GB50016的規定。

g)廢水處理設施應做好防雨工程,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統。

4.4.2構筑物

a)水質、水量變化大的廢水處理站,宜在廢水處理設施之前設置調節池。調節池容積應依據廢水水量、水質變化范圍及要求的均和程度確定,應滿足水量、水質變化一個周期以上全部廢水的調節要求。

b)調節池宜設置攪拌系統,定期清理,并應按有關要求采取加蓋、排泥、通風、除臭及防爆等措施。

c)藥劑與廢水混合反應過程中,如產生有害氣體,則混合池和反應池應加蓋密閉,設通風設施及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d)過濾池的反沖洗水應返回調節池,不得直接外排。

e)緩沖池采用分流處理工藝,各獨立單元處理后直接到排放口的,應配置綜合緩沖池,即各獨立處理單元處理后應混合排放。緩沖池容積一般為4小時處理水量。

f)定期對各處理構筑物中的設備、儀表進行校正和維修保養,并存檔備查。

g)廢水處理設施內各構筑物需在四周明顯位置設置標牌,標牌內容包括構筑物名稱、構筑物尺寸、污水種類、主要污染物、停留時間、進出水口主要控制因子濃度范圍。標牌樣式見附錄B5。標牌尺寸:300mm*200mm,標牌藍底白字,標準材料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貼膜。

4.4.3自動化控制

a)根據HJ2015規定劃分的大中型廢水處理設施的重要工藝參數及處理過程應由微機實現三級監控,即現場設備手動操作、各處理單元獨立操作、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系統應有便于操作的顯示界面。

b)中控系統應有排放流量(含累計流量)和出水COD、pH、電導率等在線監測指標的數據及歷史曲線。

c)中控系統應有各廢水提升、曝氣設備、污泥泵的運行記錄及歷史曲線。運行記錄包括電流和運行時間。

d)pH值調節宜釆用pH計;自動加藥系統宜采用氧化還原電位儀(ORP)控制加藥量,缺藥時可自動報警。酸析、加堿應采用pH值自動控制設備,破氰、氧化應釆用ORP自動控制。自動加藥系統可切換成手動控制。

e)各類泵均應與對應的吸水池液位連鎖,并保證最低液位自動停泵。每個子系統廢水進水泵、藥劑加藥泵、攪拌機、鼓風機、自控閥門等宜各自設置連鎖,避免藥劑和能源浪費。

f)自動控制系統應設置自動和手動互切換雙回路控制系統。應具有自動保護和聲光報警功能。對己實現在線監測的污染因子設置超標自動報警。在污染因子出現超標時,能及時報警并將超標廢水引回再處理。

g)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主要操作單元、出水排放口進行監視,并能實施遠程圖像傳輸。所有圖像資料至少保存30天。

4.4.4污泥處理和貯存

a)污泥處理構筑物和設備的設置應符合GB50014的規定。

b)污泥經過處理后,應符合CJ3025的規定。

c)應依據危險廢物的名錄及相關鑒別標準,對工業廢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進行鑒別,屬危險廢物的工業廢水污泥,應按GB18484、GB18597、GB18598的要求進行處置。

d)壓濾場所應設置圍堰,并作防腐防滲處理,保證污泥壓濾水和滲濾液妥善收集,回流再處理。

e)污泥濃縮應根據污水處理工藝、污泥性質、污泥量和污泥含水率要求進行選擇,可采用重力濃縮、氣浮濃縮、離心濃縮、帶式濃縮機濃縮和轉鼓機械濃縮等。

f)污泥濃縮工藝設計應符合GB50014的規定。

g)污泥的濃縮、固液分離構筑物和設備的排水,應收集到廢水調節池。

h)污泥脫水應采用廂式或板框壓濾機等污泥脫水設備進行機械脫水,壓濾機的選用,應符合HJ/T283的規定。壓濾機的設計工作時間每班不宜大于6h。

i)脫水后的污泥,應用塑料袋進行包裝后,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滲、防揚散、防流失的場所,并應按照GB15562.2的規定,設置明顯標識,按GB18597要求進行管理。

j)鼓勵采用先進的污泥濃縮設備。

k)污泥裝袋運往污泥貯存點集中存放,運輸過程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貯存場所應有防揚散、防雨、防滲等防護措施,并懸掛環保部門規定的標志牌。

4.4.5回用水處理系統

a)有相關環保要求時,按要求建設廢水回用處理設施。

b)回用水處理系統能實現穩定、持續運行,回用率達到環評批復文件的相關要求。

c)制取回用水時產生的濃水應引回廢水處理設施再處理。

d)回用水處理系統處理后的水不得再進入廢水處理系統。

4.4.6分析化驗室

a)廢水處理設施應設水質監測化驗室,應具備監測分析本企業所需要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的能力(監測條件要求高的指標,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b)按照檢測項目配置相應的監測分析儀器和玻璃器皿。

c)定期與環保部門或有資質的實驗室對檢測結果進行對比。

4.4.7其它

a)廢水處理設施區保持干凈整潔,所有操作員工統一著裝、持證上崗。站內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沒有無關的雜物;墻體及容器槽罐外表無污泥和化學藥品痕跡;地面用防滑、耐腐蝕地磚或涂綠色環氧樹脂,保持無積液。

b)廢水處理設施按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用品與應急物資,在存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的場所設置各類安全警示牌,警示牌黃底紅字。配置醫藥箱(配備常用外傷、應急用藥品)、應急噴淋裝置、操作人員防護必用品(防護服、手套、口罩、護目鏡、膠鞋等)、處理設施維修(鼓風機、防爆燈等)等應急物資。

4.5污水排放口

4.5.1各排污單位各獨立廠區只允許設一個工業廢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單獨處理排放的或通過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只允許設一個獨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標準分別執行GB18918、CJ343的相關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須報經當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

4.5.2排放含DB44/26中第一類污染物的企業,應在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放口。

4.5.3含第一類污染物廢水和含氰廢水在車間排放口及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安裝在線流量監控裝置。

4.5.4應按《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和采樣點。

4.5.5污水排放口采樣點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臺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放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4.5.6按照深人環[2016]657號文件的要求在排污口安裝流量計、氨氮、CODCr等污染物的自動監控裝置,并且裝置運行正常,按要求與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活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測量裝置。

4.5.7工業廢水排放口內不得有任何與自來水相關的管道接入。

4.5.8各排污單位獨立廠區的雨水管網應歸并為一個排放口。

4.5.9排污單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應設置觀察井。觀察井應設置在廠外。廠外確不具備條件的,可在廠內排放口處設置。

4.5.10觀察井處設立標志牌,標志牌黃底黑字(長40cm寬30cm)。觀察井井蓋打開方便,便于采樣檢查。井底應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cm以上。

5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5.1總體要求

5.1.1廢氣污染防治應滿足深府[2017]1號文的要求并遵循“分類收集、集中處理、達標排放”的原則。

5.1.2大氣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應滿足HJ2000的技術要求。

5.1.3應選擇先進、可靠、實用、安全的工藝技術,能夠實現廢氣污染物經處理后保持穩定達標排放。廢氣治理工程應避免或減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設備和環境危害大的處理藥劑;采用的處理工藝應能減少水耗、電耗、物耗。

5.1.4處理單元和管線布局科學合理,具有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各結構單元名稱和功能等應標識明晰、提示明確,便于識別和操控。

5.1.5有揮發性有機廢氣(VOC)產生的生產線對有機廢氣的收集率和凈化率需滿足深府[2017]1號文的要求。

5.1.6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應滿足HJ2026、HJ2027的技術要求。

5.1.7各種規模的袋式除塵工程的設計、施工與安裝、調試與驗收、運行與維護應滿足HJ2020的技術要求。

5.1.8采用振打或旋轉刷方式清灰電除塵器的含塵氣體凈化處理工程的設計、安裝、調試、驗收與運行維護應滿足HJ2028的技術要求。

5.1.9鍋爐的性能指標符合相關標準和產業政策;環保設備的配套狀況及環保審批、驗收手續齊全。

5.1.10除塵設備的運行狀況正常,干清除沒有漏氣或堵塞,濕清除灰水的色澤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確,沒有二次污染。

5.1.11配置必要的分析儀器,對主要污染物濃度具有監測監控功能,采樣孔、采樣監測平臺的設置應當符合HJ/T397的要求。

5.1.12電鍍廢氣凈化系統應安裝獨立的電表。

5.1.13應建立健全規范的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有完善的崗位操作規程,有詳細的運行操作記錄。

5.2室內通風

5.2.1應保證室內布局合理、進風量足夠、通風順暢、無死角、不隨意增設圍墻阻擋空氣流動。確保室內空氣質量符合GBZ1的要求。

5.2.2不應將生產廢氣通過開窗、墻壁或窗上排風扇等排風設施直接外排,應經收集處理達標后高空排放。

5.3廢氣收集

5.3.1生產車間各生產線產生廢氣的環節應設置獨立的廢氣收集罩。

5.3.2氮氧化物廢氣、含鉻廢氣、含氰廢氣、氟化氫氣體、含氨廢氣等廢氣應設置獨立的廢氣收集系統,并單獨進行處理。不應將含氨氣和硝酸、鹽酸、氟化氫氣體混合收集。不應將含氰廢氣和酸性廢氣混合收集。

5.3.3使用溶劑型原料的生產線必須全密閉,有機廢氣收集率、凈化率均應達到90%以上。

5.3.4廢氣收集管道及通風管道宜根據廢氣理化特性選取合適的材料。含鉻廢氣收集管道建議使用PVC材質,不使用PP材質。

5.4廢氣輸送管道鋪設

5.4.1管路布置應從系統總體布局出發,既要考慮系統的技術經濟合理性,又要與總圖、工藝、土建等有關專業密切配合,統一規劃,力求簡單、緊湊,縮短管線,減少占地空間,節省投資,不影響工藝操作、調試和維修。

5.4.2通風管道鋪設應執行JGJ141。

5.4.3對于同一個廢氣收集管道連接了多個收集罩的,應安裝風閥調節風量,通過安裝恒壓抽風系統進行控制,以節省用電。

5.4.4管道安裝應符合GB50235的要求,管道應牢固固定。

5.4.5對易產生積水的管道應設置排水管,對易產生積灰的管道應設置清灰孔。

5.4.6對堿蒸汽及易結晶的氣體的收集管應預設檢修接口,便于定期維護清理。

5.4.7對收集易燃有機廢氣的管道應滿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換。

5.4.8廢氣收集管道應標示收集的廢氣種類和流向。

5.4.9廢氣經收集后應經過處理設備處理后達標后外排,不應設置旁路管道。

5.5廢氣處理設施

5.5.1廢氣處理設備宜選用耐腐蝕的材料,基礎應平整穩固,采用濕式凈化系統的下面應設置防腐、防滲圍堰。

5.5.2循環泵等連續運行的設備宜采用一用一備。

5.5.3主要設備應設標示牌。標示牌懸掛或粘貼于設備表面明顯位置,注明設備的編號、名稱、型號、主要參數。

5.5.4廢氣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應定期分類排放至廢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排放,不應出現二次污染。

5.5.5電鍍廢氣處理采用自動加藥系統,自動系統實現遠程/現場、手動/自動切換操作。

5.5.6涂裝作業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熱力燃燒、液體吸收等五類凈化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驗收、運行和維護應滿足GB20101的技術要求。

5.6廢氣處理控制系統

5.6.1在系統中安裝pH計、液位計、ORP控制儀、氰化氫氣體檢測傳感器等滿足自動控制要求。

5.6.2重要控制參數及處理過程應通過PLC系統實現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室應有便于操作的顯示界面,并實現現場手動操作。

5.6.3風機開啟聯動加藥系統(噴淋水泵、循環液槽液位、pH值應滿足啟動條件);循環泵能實現主備用自動切換。

5.6.4對廢氣收集、處理、加藥等用電設備的工作電流和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5.6.5中控系統應能儲存運行狀況的歷史數據,至少存儲30天,并便于查詢。

5.7廢氣排放口

5.7.1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5.7.2有組織排放的廢氣,不符合規定高度要求的排氣筒,要加高達到規定要求,有泄漏現象的要進行改造。

5.7.3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并設置采樣口。

5.7.4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及采樣監測平臺。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GB/T16157和HJ/T75、HJ/T76、HJ/T373、HJ/T397等的規定設置。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定要求的,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5.7.5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深人環[2016]657號文件的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驗收、運行、數據有效性判別及數據的傳輸應符合HJ/T212、HJ/T352的相關規定。

5.8其他

5.8.1廢氣處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處理操作規程、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等。

5.8.2做好每日運行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具體、詳盡。

5.8.3將廢氣處理設施應急管理納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環境應急物質,在危險場所按規范設置安全警示牌。

6固體廢物

6.1總體要求

6.1.1企業應對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分類: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根據類別按環評要求對固體廢物進行不同的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6.1.2對危險廢物的源頭、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進行全過程管理。

6.1.3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符合GB18597中的相關要求,要有防風、防雨、防曬及防滲防流失等措施,按要求進行包裝、設置警示標志,專人管理。

6.1.4企業應當嚴格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量、貯存量、轉移量進行記錄,交有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6.1.5所有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理都要建立相應檔案,其產生、收集、處理和轉移的信息應清晰明確。在企業相應地點標明其處理方式、流程及各環節負責人等相關信息。標識可參照《深圳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進行設置,見附錄B6。

6.1.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cm/s)。

6.2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

6.2.1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根據處置廢物的特性及規模,根據有關標準要求設置貯存庫房及冷庫。一般情況下,設施的貯存能力應不低于處置設施15日的處置量。

6.2.2危險廢物貯存和卸載區應設置圍堰,并定期清理。

6.2.3危險廢物貯存和卸載區應設置必備的消防設施。

6.2.4危險廢物貯存容器應符合GB18597要求。

6.2.5危險廢物需分類收集,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6.2.6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6.2.7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此外,應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6.2.8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或設施上應粘貼符合GB18597要求的標簽。

6.2.9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容器應完好無損,且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6.2.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存放易燃物料的倉庫應獨立設置,不同物化性質的物料應分區存放,并應采用防爆燈具。

6.2.11危險廢物貯存施設要防風、防雨、防曬。

6.2.1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進行綜合利用,生活垃圾要進行無害化處理,設立臨時堆場的應滿足GB18599的標準,堆場要防風、防雨、防曬、防滲透,并有專門的處置記錄和外售協議。

6.3危險廢物轉移管理

6.3.1轉移危險廢物時需嚴格按照《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關于調整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深人環[2017]37號)的要求執行,并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

6.3.2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6.4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運行與管理

6.4.1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企業,應持有資質企業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經認定可以貯存后,方可接收。

6.4.2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6.4.3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后應繼續保留5年。

6.4.4應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6.4.5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應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6.5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安全防護與監測

6.5.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其標志設置應符合GB18597中的有關規定。

6.5.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周圍應設置圍墻或其它防護柵欄。

6.5.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6.5.4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6.5.5按國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測。

6.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關閉

6.6.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在關閉貯存設施前應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6.6.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6.6.3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墻體等按危險廢物處理,并運至正常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或其它貯存設施中。

6.6.4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志,撤離留守人員。

7噪聲防治設施

7.1產噪設備

產噪設備不應是國家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淘汰產品,產噪設備布局合理,管理規范。

7.2噪聲防治設施

噪聲防治設施完好,按要求使用,不應擅自拆除或閑置。

7.3噪聲排放

產生噪聲的企業應定期檢測并記錄廠界環境噪聲,并符合GB12348及環評批復文件的相關要求。

8排污口立標、建擋

8.1總體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改造后,要豎立標志牌,建立健全排污口檔案,實現標準化立標和排放污染物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8.2排污口立標

8.2.1經規范化改造后的排污口,應按照GB15562.1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8.2.2排污口提示圖形及警告圖形符號見附錄A3,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由企業按規格自行制作。

8.2.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源)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險物質的排放口(源)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8.2.4標志牌的設置位置應距排污口(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圖形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距排污口(采樣點)1m范圍內有建筑的,掛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筑物的,設置立式標志牌。

8.2.5標志牌應保持清晰、完整。當發現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褪色等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8.3排污口建檔、管理

8.3.1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按《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編號。

8.3.2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企業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改造意見等。

8.3.3規范化排污口的有關設置,如圖形標志牌、計量裝置、監控裝置等屬環境保護設施,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變更的,應報環境監管部門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8.3.4排污企業要將規范化排污口的有關設置納入設備管理,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制度。

9環境管理

9.1總體要求

9.1.1建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制定明確的環境保護任務和指標。

9.1.2加強環境風險應急管理。

9.1.3按《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按照“規范、真實、全面、細致”的原則,建立健全環境管理臺賬和資料,并建立報告制度。

9.1.4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及時公開污染源環境信息。

9.2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9.2.1企業單位(法人)應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制定明確的環境保護任務和指標,落實到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各個方面和環節,并建立考核和獎懲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管理由專人負責,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與維修,定期匯報其運行情況及監測數據,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排放達標。

9.2.2企業法人代表為該企業的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

9.2.3建立涉及廢水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貯存、運輸及處理處置、以及噪聲防治設施等的相關崗位,并建立崗位責任制,負責制定和實施污染物管理計劃、處理操作規程、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等。

9.2.4嚴格執行重大環境保護事項報告制度。企業因維修、維護致使處理設施部分或全部停運時,應停止廢水外排,并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該事項的書面報告。

9.2.5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對生產車間、廠區雨污管網、廢水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噪聲防治設施、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區相關管道、構筑物、輔助工程等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并改正“跑、冒、滴、漏”現象,定期進行維護。

9.2.6設置專職的廢水處理技術員,負責廢水處理站運行的技術工作;設置專門的化驗室和化驗員,并按周期要求分析化驗各處理單元的進水、出水水質;設置專職負責廢水站的機電儀表維修人員。

9.2.7廢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運行、維護和管理廢水處理設施,檢查記錄處理構筑物、設備、電器和儀表的運行狀況,保證廢水處理達標排放。

9.2.8廢氣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需定期維護處理設施,保證廢氣處理達標排放。

9.2.9噪聲防治設施應由專人定期維護和保養,噪聲按照當地噪聲環境功能區劃,應滿足GB12348中的標準值,廠界達標,不產生噪聲擾民現象。

9.3自行監測

9.3.1按《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具體監測要求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將發布的各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執行。

9.3.2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安排專人專職對監測數據進行記錄、整理、統計和分析。企業對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9.3.3監測內容包括廢水、廢氣、噪聲等,監測位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在車間排放口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同時記錄采樣方法、監測頻次、測定方法及自動監測設施的相關情況,并按有關要求保存自行檢測記錄。

9.4環境管理臺賬

9.4.1企業應按將發布的《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

9.4.2在相關規范發布前,企業應參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主要內容包括:設施類別、操作參數、記錄內容、記錄頻次、記錄形式、物料平衡比對等。具體要求見附錄A2。

9.5環境風險應急管理

9.5.1應急預案

依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指南》中的技術要求制定應急預案。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應明確應急組織結構,應急響應程序和救援措施,應急監測,現場保護與現場洗消,應急終止,應急培訓和演習,保障措施,獎懲等。

9.5.2應急演練

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查找預案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時進行修訂,并應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等相關規定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并定期檢查、更新。

9.5.3應急物資

建立應急資源儲備動態數據庫,及時檢查、補充、更新和維護,確保應急物資不變質、不移用。

9.5.4初期雨水收集池設施

初期雨水應經過收集入池,企業應當及時處理雨水收集水池內污水,并確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夠的收集容量。

9.5.5應急事故池的管理

為預防危化品泄露事故,企業應按照GB50483等規范要求,設置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及相關的應急設施,保證由圍堰出口至應急事故池之間的管道通暢,保證在發生泄漏后事故污水及洗消污水能夠全部進入應急事故池。

a)應急事故池采用地下式,應急事故池的容積至少應達到日排廢水量的50%,應急事故池的容積應能確保容納收集儲存應急事故發生時全廠的消防廢水和其他事故廢水。

b)應急事故池在平時應處于凈空狀態。

c)出水水質超標時,不應將超標廢水排入應急事故池,應將超標廢水排入綜合調節池中,經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達標排放。

d)當廢水處理設施出現以下異常情況或事故時,應啟動應急系統。

1)主要車間消防事故、化學品事故、環境事故等:當主要車間出現消防事故、化學品事故或環境事故等情況時,應關閉車間外圍管溝至市政管網的閥門,并使車間廢水通過外圍管溝直接排入應急池。

2)水量超過系統設計處理能力:當生產車間排放水量超過系統的設計處理能力時,隨著綜合調節池水位上升至溢流口,可將超量廢水由溢流管道排入應急池。出現這種情況時,廢水處理系統可正常運行。

3)停電或設備故障:當廢水處理設施停電或重要設備發生故障,導致廢水處理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時,應將車間廢水由調節池溢流至應急池。

4)異常情況恢復正常或事故排除后,應將應急池廢水由提升泵泵入綜合調節池中,再經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達標排放。

5)應急事故池的啟動及關閉需在環保部門備案。

9.5.6事后管理要求

企業應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明時間、原因、性質、評估事件造成的損失,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9.6污染源環境信息管理

排污單位應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及深圳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公開環境信息。信息公開內容如下:

a)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b)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c)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d)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e)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f)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10環保承諾

企業根據本標準完成工業污染源規范化建設,并完善相關環境保護手續后,需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和本標準做出環境保護承諾,承諾書樣式見附錄A1。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A.1環保承諾書

環保承諾書(樣本)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我單位已了解《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化技術指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知曉本單位的責任、權力和義務。我單位將嚴格按照深圳市要求進行污染防治設施規范化建設與管理,對所提交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我單位承諾不存在偷排、直排廢水、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排污口、擅自增設工藝、增加污染因子和排污量、添加自來水弄虛作假、私自轉移危險廢物等一系列違法行為。我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評估守法情況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并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特此承諾。

(聲明:企業其他依法需要承擔并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法律義務,應在承諾書中補充。)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A.2臺賬管理主要內容

(1)設施類別:包括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等。

(2)操作參數:包括設施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

(3)記錄內容:

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設施、治理設施的名稱、工藝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各項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的實際情況及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運行參數等;包括原料用量、輔料用量、能耗量、產品量等企業基本生產信息。

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信息包括:DCS曲線(模擬量點隨時間變化的趨勢記錄曲線,通過趨勢曲線可以分析生產過程的變化過程,從而優化生產,及對事件進行分析)等。

監測記錄信息包括: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信息,以及與監測記錄相關的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信息等。

(4)記錄頻次:指一段時期內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次數要求,如1次/小時、1次/日、1次/月、1次/季等。

(5)記錄形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方式,包括電子臺賬、紙質臺賬等。

(6)物料平衡比對:通過記錄企業一定時間段內(每月/每季度/每年)的原材料、輔料、能耗量(用電量/用水量)、產品產量、污水量、污泥量、廢氣量、物料回收量、物料損耗量、外排污染物主要因子含量等,縱向對企業生產運營情況進行比較,并考慮不同行業可允許的偏差范圍,掌握企業的物料平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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